【本報訊】在1967年之前,香港與暴動相關罪行根據普通法,最高只可被判入獄兩年。但在發生六七暴動後,港府訂立《公安條例》確立暴動罪,並將最高刑罰大增至10年,企圖治亂世用重典。當時有英國國會議員提交三萬個聯署,批評該條參考非洲殖民地緊急法令的新法例,「會令每位愛好和平的香港市民成為潛在罪犯」。
回歸前極少控告市民
1967年《公安條例》獲通過後,暴動罪至今只在1970年簡單修改,將非法集結列為暴動的先決條件,其後至今49年未再修改。
大律師吳靄儀表示,港英政府雖然後來曾多次對《公安條例》有關和平集會的條例作出修改,但始終沒有改變暴動罪的條文,是因為回歸前政府絕少使用暴動罪控告一般市民,「最主要都係監獄、越南船民嘅暴動……但喺遊行、抗議、示威呢啲情景下告暴動罪係非常非常少」。她認同該條法例很落後,「當年喺極其嚴峻嘅情況之下去通過」,與現時對人權的要求有很大落差,是時候要修改。
■記者關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