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
【本報訊】6.12衝突中,有五人涉及暴動罪被警方拘捕,令人想起2016年旺角「魚蛋革命」多人暴動罪成,當中梁天琦和盧建民分別被重判六年和七年監禁。這條因六七暴動建立的法例,已近50年未有修訂。《蘋果》將這條在緊急事態下定立的法律,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暴動相關法例比較,發現香港的暴動罪不但定義最闊、最模糊,三人同行就有可能觸犯法例,而且刑罰相對較重。有大律師直斥法例十分落後,亟待修改。
記者:關冠麒
香港現行的暴動罪在六七暴動後立法,僅在1970年作過一次簡單修改。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最高可被監禁10年;而根據第18條,只要三人或以上,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破壞社會安寧」定義不清
記者將香港的暴動罪與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五地的類近法例比較,發現香港的法例不但定義最闊、最模糊,而且參與人數的門檻最低,刑罰亦相對較重。
香港暴動罪其中一個元素是「破壞社會安寧」,但實際定義沒在法例中明確列出。大部份國家的相關法例對於暴動的定義相對清晰,而且註明要有暴力涉及其中。以美國聯邦法律為例,任何集會要被定性為暴動,必須要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令任何財產或個人會被破壞或受傷;法例亦明確指出,純粹言語或文字上的「意見提倡」或「信念表達」,不會構成「煽動暴動」,包容言論自由。
英國、澳洲(昆士蘭省)的法例比較相近,同樣訂明若為共同目的「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令在場人士擔憂人身安全,才會構成暴動;新加坡法例亦註明武力或暴力是構成暴動罪的元素,三地定義都明顯比香港清晰。加拿大法例則與香港比較相近,同樣指出當非法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該集會就變成暴動。
曾代表涉及旺角騷亂人士的大律師郭憬憲表示,據他理解,法例中「破壞社會安寧」是指行為會令對方害怕身體或財物受損,從而激化起對方以暴力回應,「係一個復仇嘅分界線」。他舉例指,在旺角暴動案中,有指揮官作證,表示有行人明知無權而站出馬路,警方會視為破壞社會安寧,最後法官指引陪審團不接受這是破壞社會安寧的例子,「所以靜坐或者佔領的行為,原則上不會被視為破壞社會安寧」。
但他指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概念實際上只方便警察執法,不適合法庭作為控罪元素,因為並沒有考慮行為背後原因,「唔理你個市民掟磚係點都好,總之你掟磚就令個非法集結變咗暴動。如果自衞你都唔計?法庭真係唔計,我打咗嘅暴動案真係好似唔理呢啲嘢」。郭表示,英國早在1986年為Public Order Act立法時,已將破壞社會安寧的概念架空,以成文法清楚列出定罪元素。
加國星洲按行為劃分刑期
與香港暴動罪的最高10年監禁罰則不同,加拿大、澳洲(昆士蘭省)和新加坡法例皆根據暴動人士行為劃出多個最高刑期。根據加拿大法例,參與暴動的人最高只會被判入獄兩年,除非該人士以面罩或其他方法嘗試掩飾身份,最高刑期才會提升至10年。新加坡的暴動罪一般最高刑期為七年,若參與者持有致命武器,最高刑期則上升至10年。昆士蘭省的暴動罪一般最高刑期為三年,若持有危險武器或有財物損失才上升至七年,但若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甚至使用爆炸品,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美國聯邦法律下的暴動罪懲罰最輕,最高只判五年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暴動」最低限度只需要有三個人參與,其人數門檻對比英國、澳洲(昆士蘭省)和新加坡三地都要低。當中英國和昆士蘭省法例都需要12人或以上的集結才可能形成暴動,而被認為屬威權式管治的新加坡亦需要五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才有機會引申成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