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鐘17次水平角度向群眾開火

15分鐘17次水平角度向群眾開火

【本報訊】傳真社報道稱,他們收集到多段由讀者提供及網上直播的影片,比對6.12事發影片,發現警員15分鐘內,最少17次以水平角度向示威者開火。報道指當日下午5時12分至31分,警方在該位置以防暴槍向人群發射最少21槍,包括4枚催淚彈、6發橡膠子彈及11發胡椒彈,其中4次催淚彈均以接近水平角度射向人群。

使用守則:向天或地發射

被廣泛報道的患肺癌男子老吳,亦在這時段內遭警方以橡膠子彈射向腹部後倒地。在其中一段讀者提供的片段中,有現場人士表示,受傷學生事發時被一枚射向人群的催淚彈彈地擊中。另外亦有讀者表示,當時目擊有其他示威者被催淚彈擊中胸口位置。

根據催淚彈使用守則,警員以槍發射催淚彈可向天或向地發射,並應在戶外空曠地方施放,避免拋入室內,令人窒息。警務處2012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使用武力的原則,「只能使用為達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使用武力。

在現場情況許可下,警員應先予以警告,示意將使用武力,並告知所用武力的性質和程度。在使用武力之前,警方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讓有關人士有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