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掟磚 集結者均可被控

一人掟磚 集結者均可被控

【本報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曾在6.12衝突後,公開表示將當日示威定性為暴動,及後改口表示只是「有啲人干犯咗暴動罪」,並非整個活動屬於暴動,當日沒參與任何暴力行為者不用擔心觸犯暴動罪。但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認為盧的說法並不成立,「如果你真係有班人非法集結埋一齊,就算你其中一個人掟磚都好,其他屬於嗰個集結嘅人都會係叫做暴動」。

控方須證明意圖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若參考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早前頒下的法律原則,除了直接動武的主犯,協助和提供物資的從犯,以及有一定角色的共犯(包括叫囂鼓勵他人使用暴力),都有可能被控暴動罪。但郭續指,法官亦同意暴動罪不是「絕對責任」,即並非所有身處現場的示威者都必然干犯暴動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和行為符合暴動定義才會罪成。
■記者關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