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英國的暴動法(Riot Act 1714)最初訂明,在驅散暴動集結前,必須對群眾作出一段正式公佈(Proclamation),警告在場人士在一定時間內離開暴動現場,否則時限之後警方可用武力驅散。雖然英國廢止了這個做法,但不少英國前殖民地仍保有這條法例,例如澳州維多利亞省、塔斯曼尼亞省、加拿大和中美州國家伯利茲等。以加拿大為例,該段公佈需由當地法官、法警、市長等人向最少12人的群眾高聲宣讀,群眾需在宣讀後30分鐘內離開,否則警察會驅散,最高刑期更會提升至終身監禁。
吳靄儀:港應參考做法
香港法例沒要求警察驅散暴動前需要作出公佈,警隊在6.12衝突中驅散示威者前,亦沒有公開警告或宣佈現場已成暴動場所。大律師吳靄儀認為,外國對暴動場所作出公佈的做法值得香港參考,「尤其是香港嘅暴動罪係由非法集會開始,唔係我自己有暴力行動先至犯暴動罪,我喺嗰堆人中間,就已經可能參與咗,我就分分鐘俾人拉,係暴動罪。所以你要去講清楚畀人聽,等人有機會走」。
■記者關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