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示威者移動致頭中槍

保安局:示威者移動致頭中槍

【本報訊】6.12當天,布袋彈及橡膠子彈橫飛,有人頭部中槍。警方被質疑過度使用武力,李家超辯稱,警方使用槍械時按指引瞄向身體最大部份,達致有效制止其襲擊。民權監察成員王浩賢反駁指,有人頭部中槍是客觀事實,如果警員是故意瞄準頭部,即等同使用致命武力,便須負上法律責任,但如警員無法確保射擊準確度,就不應開槍。

示威者中彈受傷的畫面歷歷在目,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口頭質詢李家超,6月12日有傳媒採訪車司機及示威人士分別遭槍擊頭及眼,並從片段可見警員發射槍彈時瞄向沒武器的示威者頭部,質疑警方未按警察通例,使用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

團體轟瞄不準照發射

李稱警方對武器使用具有清晰指引和足夠訓練,在使用槍械時,警方指引要求瞄向身體最大部份,以達致能有效制止襲擊:「當日咁混亂嘅情況,所有人嘅動作都係會移動嘅。」並稱當日有部份人暴力衝擊,破壞社會安寧,衝擊警方防線,警方有責任制止,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他又指,警方會按程序搜證涉及暴力的行動,將結果交予律政司決定,並稱明白絕大部份示威者沒有參與暴力行動,但當日有人刻意衝擊及襲擊警方,當局會尊重法律制度,盡快調查,但會盡量在不影響司法制度下,體諒參與表達言論的人士。

民權監察成員王浩賢反駁李家超說法,指有人頭部中槍是客觀事實,如果警員不是瞄準頭部,只因場面混亂而未能確保命中目標,就不應開槍,「好似喺鬧市開槍,都要判斷你係咪會誤傷途人,射唔中就唔應該用,係錯誤判斷!」如果警員故意瞄準頭部開槍,即等同使用致命武力,警員須負上法律責任。他要求警方公開使用武力的指引,讓公眾知悉其使用武力的準則,方便監察和在有爭議時各界可作有意義的討論。
■記者曾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