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三項控罪中,馮永業和陳婉玉分別面對受賄及行賄罪,馮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向政府刻意隱瞞與陳關係。控方昨表明,馮收受利益後,即使未有確實行為優待陳婉玉或其相關公司,他的忠誠已陷分裂狀態:「一收咗錢,邊個人仲會信你公平公正去處理?」
不能憑主觀說法證無利益衝突
代表廉署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在庭上及書面陳詞指,被告馮永業不能憑主觀說法證明自己沒利益衝突,他收受利益後即使如常執行職務、作出正確決定,公眾對其不偏不倚處理公務的信心已受侵蝕。法律並無要求識別馮作出了甚麼特定行為優待陳婉玉,控罪的「傾向優待」是包括將來作出優待的可能性。
陳婉玉一方陳詞指,是否定罪並非按控方的公式化說法,正確的法律測試是要考慮陳提供利益是否因馮的職能;法庭難斷定陳是基於兩人私交抑或馮的公職才提供51萬元定金,若有疑點應判罪名不成立。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