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推持牌機構新規定炒人需披露內部紀錄

證監推持牌機構新規定
炒人需披露內部紀錄

【本報訊】證監會副行政總裁、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昨日出席合規論壇時表示,為了更有效地追蹤「滾動的壞蘋果」(rolling bad apples),就持牌機構引入了一項新規定,即持牌機構須披露被其終止僱用的持牌人士,在終止前六個月內,是否為某項內部調查的對象。

有效追蹤「滾動的壞蘋果」

她解釋,「滾動的壞蘋果」是指在轉職時隱瞞失當行為紀錄,並在另一家公司重複不當行為的人。

另外,她提到證監會高度重視持牌機構的控權公司的行為是否恰當,一些持牌機構的關聯方可能與涉嫌非法活動有關連,例如招攬內地投資者在網上平台進行在內地未獲准的外匯按金交易、牽涉在香港進行的涉嫌具欺詐成分的倫敦金活動。

證監提醒持牌機構及其控權公司應檢視關聯方提供的服務是否合法,並停止進行非法活動,終止任何與該關聯方共用辦事處或資源共享的安排,以及要求清楚地分隔受規管活動與涉嫌未經核准或非法的活動。

證監提醒,若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有關持牌機構、其高級管理層及其控制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可能會受到影響。

早前證監會及金管局發聯合通函,關注銀行集團及持牌機構之間的 「迂迴貸款」,投資為名,借孖展為實。梁鳳儀昨致辭時提及,證監關注的是:第一,中介人有否協助客戶通過基金,隱藏他的持股量、掩飾控制權,影響市場公平運作;第二,以私人基金掩飾貸款的做法,目的是否規避更嚴格的信貸風險評估。她指無牌經營孖展融資實屬違法,而雖然放債人牌照公司並非在證監的管轄範圍,但關聯方、同一個集團個別業務出現重大虧損,亦會間接影響持牌法團的財務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