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無暴力行為仍被控

梁天琦無暴力行為仍被控

【本報訊】警隊「一哥」盧偉聰昨晚為暴動罪「釋法」,把暴動控罪收窄為只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才干犯暴動罪,令法律界譁然。政界消息人士直指,由於林鄭月娥及中央欲迅速為事件降溫,故急就章出此下策,要盧偉聰「打倒自己」,但此舉卻勢成為新火頭,律政司更隨時當災。

律師:6.12僅是和平集會

事實上,回顧2016年旺角騷動,當中逾30人被控暴動罪,但亦非所有人都有作出暴力行為,例如已獲德國政治庇護的黃台仰,只是一直在現場叫口號及指揮;現正服刑的梁天琦,雖然有作出衝擊,但並沒有明顯暴力行徑,惟最終均被控以暴動罪。

律師黃國桐解釋,暴動罪前提是非法集結,當中元素包括需要三人以上、有組織、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並令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而如果有人作出暴力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構成暴動,「其他人在場鼓勵、鼓吹,或只係現身而令呢個情況出現,都係參與緊暴動」。

不過,黃重申,絕不認同6月12日當天是暴動,「連非法集結都唔係,大家只係和平集會」。至於盧偉聰稱「有啲人干犯咗暴動嘅罪」及「作出暴動行為」等說法,黃國桐便反駁:「嗰啲只可叫暴力行為,咁你可以告佢襲警,唔會係暴動。」

■記者陳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