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基礎指判刑明顯不足佔中九子案 律政司不覆核刑期

沒基礎指判刑明顯不足
佔中九子案 律政司不覆核刑期

【本報訊】「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上月被裁定2014年佔領運動中干犯串謀和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其中四人即時入獄,四人獲判緩刑或服務令,餘下一人候判。律政司發言人昨表示,考慮法官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等所有情況後,認為沒足夠法律基礎支持判刑屬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不會申請覆核刑期;對於佔中三子獲判無罪的部份控罪,亦沒法律基礎就裁決提上訴。
記者:勞東來 楊思雅

據了解九名被告均有意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律政司本月9日已收到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邵家臻、張秀賢及黃浩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雖然律政司不提上訴尋求加刑,但理論上被告仍有可能被加刑。

上訴庭不可取消朱牧緩刑

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在普通法下,上訴庭處理定罪被告的刑期上訴時,既有權減刑亦可加刑,「如果佢覺得原審判得太輕,可以自動加刑」;若被告只就定罪提上訴,刑期則不會被改動,「上訴庭係唔可以取消朱牧(朱耀明)嘅緩刑,改判坐監」。張達明又指,若上訴庭認為被告的上訴毫無理據,有權下令扣減被告已服刑的時間(order loss of time),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變相加刑,惟有關情況不常見。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上月9日裁定,佔中三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成;戴耀廷、陳健民、李永達、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和黃浩銘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後五名被告另有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只有佔中三子的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及朱耀明的煽惑公眾妨擾罪,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上月24日判刑,戴耀廷和陳健民監禁16個月,邵家臻和黃浩銘則囚八個月。法官稱給予兩名年輕學生領袖張秀賢和鍾耀華機會,判張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鍾則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朱耀明和李永達分別被判監16和8個月,法官鑑於兩人服務社會逾30載,尤其受朱的貢獻觸動,故同樣准予緩刑兩年。由於陳淑莊當時需做腦部手術,其判刑押後至下月10日。

案件編號:DCCC48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