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的案例(下) - 高慧然

有趣的案例(下) - 高慧然

根據傳媒報道的有限資料,整理歸納出以下三點:

一,鋰電池具潛在的火災隱患,不應該帶上飛機;二,鋰電池雖然具有潛在的火災隱患,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仍允許殘障人士攜帶醫療裝置使用的小型鋰電池上機;三,雖然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允許殘障人士攜帶醫療裝置使用的小型鋰電池上機,但聯合航空公司職員及加拿大航空運輸安全局(CATSA)職員卻拒絕了。

整件事歸根到底,其實是飛行安全與殘障人士人權之爭。是飛行安全凌駕殘障人士的人權,還是相反?

當然,「具有潛在的火災隱患」不等於一定會發生危險,所以聯合航空公司職員及加拿大航空運輸安全局(CATSA)職員在能力範圍內追求絕對的安全就犧牲了殘障人士的權利。

究竟要怎樣理解「平等人權」這回事呢?坐飛機去外國旅遊,是平等的人權,但是,為了達成這種「平等」,殘障人士首先需要「攜帶鋰電池上機」這個凌駕其他人的特權,這又該如何理解呢?加國人權委員會一旦介入事件,對全球航空飛行又會有怎樣的影響?值得拭目以待。

其實,外遊數天,選擇手動輪椅也是一種選擇,丈夫單手不能控制手動輪椅,妻子無法協助丈夫,這種情況下,兩個人是否應該考慮請護理人員隨行呢?還有更便宜一點的解決方法,就是去當地另外買一個鋰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