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痕友食飽飯最喜歡撩是鬥非,大概唔抵得海外逍遙基終日遊手好閒,出了一條題目考智慧:香港陰毒的逃犯移交條例和汶萊殘酷的同志石刑,你話邊樣惡啲吖嗱?嘩,雖然我一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二不打算去汶萊溝仔尋歡,原則上應該避過惡法制裁,體內的剩餘正義感卻畸形蓬勃,閱讀這兩單離晒大譜的新聞,早就磨拳擦掌媽媽叉叉,一方面為香港的親朋戚友擔憂,一方面為汶萊的同道中人焦慮,誠如越劇《碧玉簪》那個老虔婆話齋,手心手背都是肉,夾硬要我運用邏輯分高低,非判斷誰衰誰更衰不可,豈不是陷我於不義,間接將其中一單略略抬高一線?照牌面睇,當然是生勾勾用石頭掟死無辜同性戀者較聳人聽聞,但那條企圖把洗頭艇合理化的法例,肯定遺害更深牽連更廣,畢竟根據保守統計,基民不過佔總人口十分之一,「逃犯」罪名人人有資格被扣,到時男女老幼還有樓上意見領袖最熱衷揶揄的變性人全部中招,場面墟冚過全盛期廣東道名店,唔驚到鼻哥窿冇肉就假。所以你逼我揀,唯有奉上「各有各惡」的滑頭答案,只希望不要來個雙管齊下二合一,直接將同志集體引渡去汶萊非人道毀滅,阿彌陀佛。
何況法律呢味嘢,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平民百姓識條鐵咩,譬如昨天登上版面的風化案,鹹濕見習醫生明明偷拍男護士男病人下體,怎麼會被控告「遊蕩」,真令人百思莫解。所有執法者移交而後快的個體,籠統套上逃犯名號,也實在不妥當,那些現在粒聲唔出的順民,可想出事的時候不會不企定定任拉任鎖,怎麼可以稱為逃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