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毒案多判囚 辯方講法未必準確

台毒案多判囚 辯方講法未必準確

【本報訊】辯方昨求情時稱「好彩拉咗佢(被告)」,否則在台被捕或會判處死刑。惟記者翻查資料,根據台灣法例,販運第一級毒品如海洛英最高可處死刑或終身監禁,本案所涉的冰毒和K仔,均不屬於第一級毒品;即使販運第一級毒品,台灣有判例顯示,販運13公斤只判入獄8年半,控方昨稱,據案例估計本案判刑約在14年9個月至17年6個月間,因此好彩之說有待商榷。

根據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任何人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一級毒品,例如可卡因或海洛英,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本案五名被告所販運的冰毒和K仔,分別被視為第二和第三級毒品,最高可判終身或七年以上監禁。

不能申請返台服刑

翻查報道,台灣不同地方法院就販毒罪判刑差異頗大。一名26歲港女前年入境台灣時,被發現隨身行李內藏有8公斤、價值2,600萬元可卡因,桃園地院起初判她無罪,檢控方不服提上訴得直,港女最終被判入獄七年半。此外,台灣一名24歲男生前年領取內藏13公斤海洛英郵包時,被警方當場拘捕,台中地院最終判他入獄八年半。

大律師潘展平指,五名被告過境香港時被捕,人贓並獲,理應在港接受法律制裁:至於他們能否申請返台服刑,潘則指港、台兩地無簽訂相關協議,故被告不能申請返台服刑。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