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輕型貨車在隧道口欲切線但爭路失敗,其間不慎令車身觸碰其他車輛,左前倒後鏡「摺埋」。他無奈下車整理時,駕駛旅遊巴的爭路對手疑出言嘲笑「抵X死」,他心有不忿,涉嫌先在隧道內切雙白線「閘車」責罵對方,到收費亭時更涉下車打爆旅巴玻璃,旅巴司機被飛濺玻璃碎弄傷。貨車司機早前被裁定刑毀及襲擊罪成,判監五個月,他不服上訴。高院昨指,以中學物理知識也知道,要赤手空拳打爆玻璃,拳擊比打開手掌拍打容易,但貨車司機只是手掌輕微擦傷,與打爆玻璃動作不符,判他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未能證實誰動手
上訴人陳嘉豪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情指他在2017年12月14日早上,與姓呂的旅巴司機在灣仔鵝頸橋(即堅拿道天橋)等候進入紅磡海底隧道時爭路。暫委法官林嘉欣昨頒判詞指,按常理如要打爆車窗,理應握拳搥打,這樣比打開手掌拍打有效,「這是中學物理知識」,但上訴人是手掌割傷。兩人互相指控對方打爆旅巴車窗,但呂是右前臂受傷,傷勢竟比上訴人更嚴重,令人困惑。
另外,被毀車窗玻璃乃強化玻璃,擊碎後理應只呈現蜘蛛網般裂紋,未必如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所指會飛濺。由於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究竟是誰打爆玻璃,故撤銷定罪及刑期。
案件編號:HCMA233/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