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律政司有一個兵器排行榜,「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應該是第一位。近年這罪行在香港大行其道:街邊偷拍裙底、網上發布戲言、手機洩露試題、入侵他人電腦,警方統統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似乎視之為萬能key。無可否認,「不誠實取用電腦」這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例如你每天上班時總利用電腦「扮工」一番,你敢說你是誠實取用電腦嗎?因此,這條罪根本是現代社會的原罪,沒一個員工是誠實的,沒一部電腦是無辜的。
但日前終審法院審理協和小學教師洩露試題案,裁定用自己的手提電話犯案,不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於廢掉了這條罪的百搭功能。理由是什麼呢?萬能key的原名,其實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Access to computer with criminal or dishonest intent)。條例開首標明「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Any person who obtains access to a computer—) ,而終院法官的裁決重點,就在如何詮釋「取用」的英文「obtain」。
法官范禮全(Robert French)引用《簡編牛津英語字典》,指「obtain」的意思是「獲取擁有權或使用權;透過提出要求或付出努力來得到或獲取」,所以只有在自己沒有電腦使用權時,才需要「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因此這條法例涉及的,是「使用或誤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而非「犯罪者使用自己的電腦」。范官說:「就語言而論,只在你本來沒有某物的使用權時,才能說『取得』其使用權。」(As a matter of language, one always ‘obtains’ access to something which one did not have access to before)
我不是質疑法官的裁決,但就語言而論,我對范官這句話不盡認同。現代英語「obtain」的意思,確實以「取得」(get, acquire)為主,但我不妨告訴你一個英語冷知識:「obtain」在舊英文中,絕對可解作「擁有」(possess)、「持有」(hold)。英國大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在《復樂園》卷一描述撒旦說:「母為凡人,父乃天君,將無不為,進擢其子。」(His mother then is mortal, but his Sire / He who obtains the monarchy of Heav'n, / And what will he not do to advance his Son?)此處「obtains」不解「取得」,而解「保有」(owns, holds)。
如果你懂一點拉丁文,更不會覺得以上用法有什麼奇怪,因為英文「obtain」的字源是拉丁文「obtinere」,而「obtinere」的主要意思就是「擁有」(也可解「取得」)。例如,西塞羅在演說中曾說「Suam enim quisque domum tum obtinebat」,意思是「其時人皆有(obtinebat)其屋」(不像今天的香港)。可見單就字面義而言,若時光倒流二百年,「obtains access」確可解作「擁有使用權」,而不一定是「取得使用」。
當然,我不認為當今律政司知道米爾頓如何使用「obtain」一字,更何況終院法官也參考了從前立法局文件,確定立法原意是針對「使用他人電腦犯案」,所以裁決是完全合理的。最後,我想舉報一宗疑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是咁的:日前,有網民發現國家領導人梁振英先生的Facebook帳戶,竟然join了一個名為「色女群戀愛心理學」的群組,群組不時會分享正妹福利圖……梁伯家有美妻,還要看這些庸脂俗粉嗎?顯然有「港毒勢力」入侵了梁伯的Facebook,意圖令他流鼻血甚至爆血管,居心叵測。我呼籲警方要全力緝拿罪犯,除了「不誠實取用電腦」,還要加控企圖謀殺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