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妓之問 - 古德明

歌妓之問 - 古德明

鄭月娥政府放手修改《逃犯條例》,香港商界引以為憂,力倡「經濟罪行豁免引渡」。中共歌吹手張志剛任香港電臺《自由風》評論員,批評商界說:「不信任內地法律,就不要去做生意好了;既去內地做生意,要賺內地的錢,又要不受其法律約束,那是什麼道理?」他說起來振振有詞,節目中與之辯者無詞以對。

我無愛於那些但求自肥大商家,但張志剛所言「道理」,既無理也無道,要指其謬,易於反掌。

首先,「不信任內地法律,就不要去做生意」之論,猶如「不信任共產黨,就不要在中國生活」,荒唐不過。中國是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人在中國聚族繁息,習學文武,肆力耕桑,工作貿易,屠沽興販,自然不過。假如不信任中共法律,就不要在中國生活,大陸十三億小民,恐怕十九只有移居地府。

而即使退一萬步,同意在內地就得遵從中共法律,也未必可以免禍。例如周永康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期間,贈他百萬千萬換取過億之利,絕對合法。但現在周永康倒敗,當年絕對合法的商業行為,即變成罪行,隨時可以抓上法庭,問行賄甚至「夥同周永康竊國」罪。這就是中共的法律,今日如此,明日如彼,無道可循,否則那些大商家怎會人人自危。只是張志剛做中共歌妓做慣了,連最明顯的道理都看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