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在3月26日宣佈修訂「逃犯條例」,將一啲有關商界嘅9項罪行類別剔除,以求商界議員支持通過修訂條例。
呢次特區政府咁快向商界低頭,令左丁山跌眼鏡,原本以為商界議員會好似民建聯、工聯會啲議員咁,開頭鬧,中間轉軚,最後投降嘅。點解呢次商界議員企到咁硬,逼到特區政府讓步呢?一位商會人士對左丁山講:「喂,殺到埋身,一啲在大陸經商三十年嘅老友已經賣嘢!預備搬返加拿大,你估嘢少呀!一旦條例修訂完畢,商界好多人有得震,冇得瞓呀!故此在商會人人出聲,緊逼商會議員唔准投票轉軚,一定要反對到底。」乜西環冇人出嚟指揮交通,或請去西環食飯咩?呢位人士講:「上次北京開兩會,消息話北京冇主動出聲,修訂係特區政府主意,大家仲唔乘機搞大佢咩!」
泛民因政治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商界因自身利益而反對,林鄭、李家超顯然知道唔夠票將修訂嘅原來版本通過,唯有順從商界部份意見,剔除九項有關營商之經濟犯罪,但行賄未包括在內,好多商人內心都係唔安樂。
在大陸做生意三十幾年嘅,邊個夠膽講自己開廠開公司申請批文,申請入伙紙,申請消防准許,申請水電錶安裝時,完全冇送過禮,請過食大茶飯九大簋,安排話事人子女去美國留學等等嘅事情呢?如果完全冇,肯定係一個正人君子,亦肯定喺內地經商搵唔到錢,做來做去得個吉之人!張五常教授三十年前就寫過文章,指在大陸做生意需要潤滑劑也。在經濟管制條例多如牛毛或十分嚴苛之國家(如印尼、印度、中國),商人行賄送禮,根本就係營業成本一部份,唔使啲錢,何來有順利商業運作,活化GDP增長?站在道德高地者可以大罵特罵,但內地不同香港,有乜好罵?一位朋友係董事級數,佢奉大老闆主席之命,回內地做生意多年,設合資公司好多間,大老闆與佢從來不做公司「法人代表」,每次都係叫一個極少或從不返回大陸嘅夥計做法人代表。上星期在中環見到佢,佢話:「我當年係唔係有遠見呀!」林鄭搞「引渡」喎?商人唔反對點對得自己住,點都好,經此一役嚇一嚇,港商、留港陸商必陸續搬錢去美加、新加坡,獅城可能已經掩住嘴笑。有評論話傾斜商界,不顧公義,或有道理,但歸根究底,更不公義嘅地方就是內地之司法程序及法庭有黨委書記之設,黨大於法嘅現象,維權律師可以隨時失蹤,若將港商運回內地,有把握搵到律師辯護咩?完全停止,放棄修訂「逃犯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