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毒不食子。人卻是另一回事了。古老相傳,人為老虎所噬,化為倀鬼,送其他人進虎口。林鄭政府及保皇黨欲極速通過引渡法,為虎作倀之心,昭然若揭。
公安跨境執法早有先例
林鄭政府先是借詞香港少女台灣遇害,疑人潛返香港。礙於兩地並無引渡安排,至今未能遣送疑人到台灣歸案。保皇黨李慧琼與死者家屬方剛作電視哭訴,保安局長李家超即第一時間配合,振振其詞:「我可以選擇不去處理,話畀大家聽現有法律處理唔到……但我嘅良心唔容許咁樣。」是以要「堵塞漏洞」:立引渡法,遣送疑人到台灣——及澳門和大陸。
李局長若是為良心驅使,為死者討回公道,何故節外生枝,綑綁台灣、澳門及大陸在一起?大陸的前副公安部長、專責台港澳事務的陳智敏替大家揭開底牌:年來大陸有超過300名重犯逃來香港,皆「有名有姓」;他任內向李家超及前任保安局長黎棟國一再要人而不得要領。良心被公然踢爆,李局長例牌否認其事,不贅。
或曰未有引渡法,廣東公安不已在2013年9月8日在香島道「執法」(《南方都市報》2013年12月的報道),拘捕商人潘維曦返廣州受審?一年多後,銅鑼灣書店的李波、林榮基等五名香港人不也「用自己的辦法」(包括坐洗頭艇)到大陸「接受強制行動」?到了2017年農曆年三十晚,明天系掌門人肖建華不也在中環四季酒店被挾持返大陸,從此人間蒸發?大陸要從香港抓人,何曾拘泥於引渡法般的繁文縟節?
名不正則言不順。《基本法》第22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大陸公安視《基本法》如無物在香港橫行故非秘密,然而寧俾人知莫俾人見;果如陳智敏所願,派員到港執法,拘捕300多名重犯歸案,總有礙國際觀瞻。立引渡法,由港英時代有Asia's Best之譽的香港警察代勞,既有節有理,更見專業,何樂而不為?
林鄭屢為引渡法作修飾
林鄭月娥否認立引渡法乃受命於北京,只是不容許香港淪為「逃犯避難所」,是以迴避不得。除了台灣命案的疑人,在港真正「有名有姓」的逃犯似乎只得泰國的兩位前任總理,他信及英祿兩兄妹而已。若非得林鄭政府首肯,他們入得境嗎?香港若是如林鄭所言淪為「逃犯避難所」,又孰令致之?
林鄭強調立引渡法無損香港的營商環境。代表商界的經民聯及自由黨固然不敢苟同,美國與歐盟此兩大與香港有緊密經貿關係的經濟體同樣高調表態質疑。面對內外強烈反對聲音尚硬要闖關,林鄭難道就是要給她最仰慕的習大大再次證明其「志不求易、事不避難」的初心沒有變形走樣?
陳日君樞機評引渡法:支持其事的人若非無知就是邪惡。林鄭乃天子門生,是正牌好打得的精英,而其手下則皆為IQ160之輩,他們對引渡法的禍害怎會無知?若非無知那又是甚麼?答案只有一個:邪惡的倀鬼。
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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