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月娥政府實行「一地兩檢」,有小民告上法庭,說違背《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通行的法律,不在香港實施」。去年十二月,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曰:「一地兩檢大體上有利香港,也符合《基本法》原意。」法官判案,不遵照法規條文,而臆度法規原意,很有新香港特色。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新香港長官梁振英就說:「基本法條文不但要認識,每一條文背後的原意都要準確了解。」
但《基本法》原意其實誰都「準確了解」不得,因為隨時會變。逃犯引渡就是一例。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律政司長黃仁龍出席《中英聯合聲明》紀念午餐會,致詞時,盛稱《基本法》沒有規定香港、大陸兩地彼此引渡逃犯,原意在保護一國兩制:「論法治,《基本法》之施行,非常成功。當年《基本法》頒布後,不少人預言香港會沒落,但預言一一落空,包括『移交香港的逃犯,會被送回內地』。一國兩制的設計,真有遠見。」他怎樣都想不到,這「遠見」現在變成「法律漏洞」。
二月十二日,鄭月娥政府突然遣保安局長李家超上立法會說,與臺灣、大陸沒有逃犯引渡安排,是「嚴重法律漏洞,必須填補」。在朝派議員十九嗡嗡附和,其中當然有新民黨主席劉淑儀。她一九九八年任保安局長時曾說:「香港的法律及司法制度,與內地差異極大,逃犯引渡安排必須審慎行事,首先要考慮的,是維護一國兩制。」劉淑儀改變舊日立場,充分體現了看風使帆的政治美德。可憐一九八零年代基本法諮詢委員田北俊還呆頭呆腦說:「當年,眾委員仔細思量之後,認為不應為內地引渡逃犯,以保商界信心。」他始終不明白,《基本法》的「原意」已經變了,即按習近平所謂「保持一國兩制不變形」那樣變。總之,《基本法》條文不必執着,原意也變幻莫測。
鄭月娥政府否認《逃犯條件》修訂,是奉中共命令。李家超說:「有香港人疑在臺灣謀殺女友,逃回香港,無法引渡赴臺受審。我們當然可以若無其事,繼續不修訂《逃犯條件》,但眼見死者家人痛苦,我良心不忍。」他們原來是良心發現。不過,中共駐港辦公室主任王志民似乎比較老實。二月十九日,他在春茗上致辭說:「香港不應成為國家安全的法外之地。」這無疑就是《基本法》第某某某條的習近平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