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修改移交逃犯條例的建議越來越顯得「夾硬來」及詞窮理屈。近幾天,當國際、本地商界人士以至建制派工商界代表紛紛提出質疑及憂慮後,特區政府官員仍沒法提出甚麼有說服力的解釋,只是一味說原來的法例有漏洞,又或叫商界對香港的法院、法制有信心。
那位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說得更是荒唐,居然叫商界從宏觀的法治情況看修例建議,不要太擔心。可是,法律的魔鬼或天使都在條文細節裏,陳茂波居然叫商界只看宏觀情況,等同叫大家對修例建議的種種不合理之處「隻眼開隻眼閉」,任由政府暗渡陳倉損害市民權利及保障。
內地法制是專權工具
特區政府忽然提出修改行之有效的移交逃犯條例主要提出兩個理據:其一是現行法例有漏洞;其二是希望幫助去年在台灣被殺害女士的家人,懲處逃回香港的兇手,不讓他逍遙法外。對於第一點,正如絕大部份法律界人士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大律師公會執委會等指出,現時的移交逃犯條例沒有包括中、台等地區並非法例有漏洞或缺失,而是仔細考慮、反覆討論後的選擇。
內地、台灣的法律制度跟香港的法制向來不一樣,當中內地法制跟香港分別尤大。簡而言之,內地法律制度不過是黨、政府的專權工具,是中共專權機器重要部份。黨的指示、黨高層的決定永遠凌駕憲法、法律之上,個人、被告以至代表律師的基本權利完全不受尊重。幾年前709大抓捕的被告及律師就吃盡苦頭,任由政府及當權者扼殺個人權利,為所欲為。
既然內地法制迹近無法無天,對個人權利及尊嚴毫不尊重,把港人移交到這樣的法律體制不但是粗暴踐踏市民的個人權利,更是主動放棄以本港法律維護市民權利的責任。過去歷屆特區政府及立法會一直沒有提出修例,正是為了堅持對市民的責任,着力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根本不存在所謂漏洞的問題,李家超之流的說法完全是指鹿為馬。
其實,政府建議修改移交逃犯法例,令內地可要求香港把被指觸犯內地法律的人移交中國執法部門才是在香港法制打開一個缺口,才是在作為獨立司法區的香港製造漏洞,並讓內地的法律及執法機關可以名正言順伸進香港。要知道根據政府建議,不管政治、經濟、民生案件都有機會墮入移交逃犯安排中,根本防不勝防。這正是為何美國商會、本地商界群起反對及質疑改例的原因。特區政府有甚麼理由一意孤行,自行戳穿香港的法制及市民的法律安全網呢?
另一方面,特首林鄭月娥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動念提出修例是為了協助台灣兇殺案的死者家人,還說看過家人的多封來信心有不忍。兇殺案受害者及家人當然值得同情,但公共政策、法律修改涉及的是社會整體利益,影響全港七百萬市民及每年數以千萬計在港居留、旅遊的外地人。不應該因一宗個案而輕率提出重大法例修改,更沒有理由未經仔細討論正反理據及利弊就斷然推行。
何況今次修法連似樣的諮詢也不做,對其他可能協助家人的建議如引入日落條款,讓修例只針對今次在台灣發生涉及港人的兇殺案,又或只把移交安排引用到台灣等也不接受,堅持大幅改變逃犯移交制度,並把適用範圍擴至跟案件無關的內地與澳門。特區政府這樣的做法是真心想幫助家人還是借受害人及家屬的不幸遭遇「過橋」向北大人邀功實在令人質疑。
商界人士應積極發聲
近幾天,一些北京「護法」如人大常委譚耀宗、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都表示,修改逃犯移交條例並非中央的意思。他們的說法是否屬實不得而知,但本屆特區政府向來着意向北大人逢迎獻媚,主動出手修例以討好北京可能性甚高。不管如何,由於修例建議出賣全港市民的法律權利與自由,大大削弱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商業中心的優勢,我們對此堅決反對,並強烈譴責自甘成為香港「掘墓人」的官員們。我們呼籲市民包括商界人士繼續積極發聲,堅決反對通過形同23條的惡法。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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