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MPF最高判監四年

拖欠MPF最高判監四年

【本報訊】新斗記銅鑼灣分店疑未有準時向員工強積金戶口供款,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違例者可構成刑事罪行,積金局可代表僱員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追討拖欠的供款,並向未有遵守《強積金條例》的僱主、董事及業務夥伴提出檢控,罰則按違反細節釐定。

以僱主沒有向員工繳付強制性供款為例,若只涉僱主供款部分,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但若連同員工入息扣除的供款亦沒有繳交,罰款則增至最高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另外,法例亦有規定僱主如沒有準時向僱員繳付強制性供款,可被罰款5,000元或欠款的10%,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積金局曾主動向僱主申索,最近一宗為去年8月,傳出財困而遭西九文化管理局「怒炒」的M+博物館前總承建商新昌營造廠,被局方入稟高等法院,向新昌追討由去年3月至6月期間共逾433萬元的強積金供款。
■記者莫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