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片段看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議事堂回應議員提問時的那副嘴臉,還以為開會的地點是內地公安廳,還以為說話的不是保安局局長而是公安局長。李家超寫在臉上的是不耐煩及倨傲,彷彿議員沒資格、沒需要就修改移交逃犯條例提出疑問,彷彿一切擔憂及質疑都是多餘,政府早已安排妥當,大家相信政府包括內地政府就好了!
基本法所保障自由成泡影
可是正如一眾議員包括多位有法律背景的議員指出,今次修改移交逃犯條例形同在香港的刑事檢控及法治制度打開一個缺口,讓內地執法部門、政府可以把專政之手直接伸到香港,名正言順要求香港把「疑犯」拘捕及直接交到北京手裏。此後,香港的法制、法律在修例後已不能再保障市民免受內地法律懲處,《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障的自由及權利也隨時化為泡影。難怪資深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今次修例對香港的損害比23條立法還要嚴重。
該先為李家超等人上一點香港憲制發展的歷史課。當年北京當局研究九七回歸後香港的制度、法律安排時,第一個考慮是要穩定人心,穩定投資者信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深受北京重視的香港商人安子介先生提出「港法治港」的概念,並迅速得到北京官員及香港各界認同,往後不管在《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都以港法治港為核心思想,盡可能把兩地法制分隔,不讓內地法律或執法權力引入香港。換言之,港法治港既是內地收回香港時對港人最重要的承諾,也是一國兩制最關鍵的部份。
今次修改移交逃犯條例衝擊的正正是在本地法律體系開一道後門,讓內地執法機關插手香港,置港人在內地公安的權力下,並把港法治港原則毀掉。這樣的改動怎能不令人憂慮及要求擱置?
當然,若果內地法律制度在過去30多年有長足進步,走向重視確當程序(due process),落實保障個人權利與尊嚴,真正走向法治而不是依法治國的話,修訂移交逃犯條例還有可行性,不會引起太大憂慮。
可惜,內地到今時今日實行的還是黨大於法的法律制度,執法、檢控、司法體系仍受政治權力支配,被告的權利固然毫無保障,辯護律師的權利也非常脆弱,經常從律師變成被告。拘捕、審訊程序同樣兒戲任意,喜歡的時候就來個閉門聆訊,想來個公審的時候則預早公佈;被告早在上庭前已被拍下認罪的影片,到法庭只是確認有罪及懺悔,整個審訊過程比做一台戲更不堪。特區政府居然想修改法例令港人面對這種毫無保障、按長官意志辦事的法律制度,令港人面對冤假錯案時沒法上訴及翻身,還可能面對死刑的懲處。這豈是在保障市民的福祉與權利。
特首對京俯首聽命難把關
李家超又說,修例後由特首把關決定是否啟動移交「逃犯」程序,可以加強對市民保障,確保程序不受濫用。可這樣的說法只是自欺欺人。特首早已成為北京領導層的代言人,面對中港矛盾、爭議的時候堅定站在北京的一方,唯北京的意旨辦事。一旦北京有關部門提出交人要求時,林鄭月娥固然會俯首聽命,她的繼任人同樣不會say no。所謂把關或保障真不知從何說起。
此外,開了這道後門,這個先例,政府及建制派將振振有辭要求進一步修改法例,實行全面移交逃犯安排,變相令香港跟內地融合成同一個司法管轄區,內地所有法例用在香港。有誰想香港變成這個模樣呢?
至於說不修例會令香港成為罪犯避風港,影響香港市民的安全更是毫無根據。過去20年香港沒有跟內地的逃犯移交協議,香港的犯罪率包括嚴重罪案的數字仍持續下降,政府高層還一再稱頌香港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由此可見,修例對整體治安情況沒有甚麼作用,李家超的說法只是唬嚇人的伎倆而已。
為免「港法治港」崩堤,為了確保市民權利受本地法律及法制保障,修改移交逃犯法例實在要不得!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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