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十九日,遼寧大連市中級法院裁決毒品走私案,犯人謝倫伯格(Robert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二百二十公斤,但「念其只是從犯,而且犯罪未遂,從輕發落」,判處入獄十五年。謝倫伯格上訴,不料遼寧高級法院說判刑太輕,案件發還中級法院,着「依法重審」。可見新中國法院判案,有「依法」、「不依法」兩種。
在大陸,販毒數量龐大,循例要判處死刑。走私二百二十公斤毒品,假如是中華賤民,槍斃一百次還嫌太少,但謝倫伯格是外國人。單憑這一點,就可因「從犯」、「犯罪未遂」等,從輕發落。
偏偏謝倫伯格還不滿意,自恃外國人身分上訴,減刑本來十拿九穩。怎奈人有千算,天教一算。十二月一日,加拿大政府應美國之請,拘捕中共掌上珠孟晚舟。而謝倫伯格不巧是加拿大人。於是遼寧高級法院教他吃不了兜着走。現在,他要槍斃還是從輕發落,得看加拿大政府敢不敢把孟晚舟引渡往美國受審。
謝倫伯格的故事,其實是中共「法治」的寫照:法律之前,外國人比中華賤民平等十倍,而中共權貴又比外國人平等百倍。至於民權運動者,地位當然更在賤民之下。
所以,在香港,梁振英、鄭若驊等尊貴人物可以逍遙法外,民主派則搖手觸禁。這是「依法執法」還是「不依法執法」,並不要緊,反正都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