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刑年齡各國沒共識 港定10歲

入刑年齡各國沒共識 港定10歲

【話你知】
內地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者所犯任何危害行為都不需負刑事責任。自1984年起內地設有少年法庭,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但涉殺人罪除外。2000年少年法庭更納入各級法院工作議程。但內地對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教育和管理至今無系統和完整制度。各地原有少年犯罪管理所(少管所),因胡溫時代勞教制度廢除無疾而終。

至於甚麼年齡可追究兒童的刑事責任,問題在於甚麼時候的兒童才能被視為有犯罪意圖。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12歲為刑事責任的「絕對最低」年齡。但全球目前尚未有共識,現時訂立10歲或10歲以下要負刑責的多受英國影響,如印度、新加坡等。香港在2003年後由7歲改為10歲,犯罪程度較重或重犯者會交由少年法庭審訊。澳洲則正研究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0歲提高至16歲。

目前訂立在12歲要負刑責的多為非洲、拉美及根據《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如巴西、加拿大等。美國聯邦犯罪刑責最低年齡為11歲,德國、意大利、日本等為14歲。
《紐約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