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為龜縮後擺出一副我最正確的傲慢,提供一些不盡不實、不痛不癢的解釋就能在UGL案件中過關,擋住公眾對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的質疑,那她肯定大錯特錯。鄭若驊昨天那些不成解釋的解釋帶來的只有更廣泛的批評與不信任,並嚴重打擊公眾對政府檢控政策的信心以至對政府的信任。
亂改檢控政策 自詡有擔當
自從政府在兩個星期前宣佈以證據不足及沒有定罪機會為理由「放生」梁振英,不就UGL案提出檢控後,各方面的質疑此起彼落,當中法律界內的批評尤其嚴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就以自己當年處理眾多棘手、政治敏感案件如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為例,說明公眾對檢控決定的觀感非常重要,執掌檢控決定的官員包括律政司理應盡力釋除任何官官相衞的疑慮,包括在作最終決定前聘請律政司以外的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令法律同業及公眾了解律政司在作重大檢控決定前沒有偏私或閉門造車,嚴格遵守「確當程序」(due process)法則。此所以他對律政司不尋求私人執業大律師意見大感困惑,認為應當好好解釋。
同樣份量十足的批評來自大律師公會。根據該會的聲明,基本法訂明律政司在檢控工作上的權責,任何案件檢控與否必須由律政司獨立地作出決定,並需在公眾面前彰顯其不受政治因素或其他影響。可惜,律政司在涉及梁振英及UGL案件時卻沒有按慣例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這種背離慣例的做法令人不禁懷疑決定是否不受任何政治考量的影響,是否跟梁振英身為政協副主席有關。大律師公會強調,類似懷疑均會「無可避免地影響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及對法治的信心」,公會促請律政司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後再重新檢視決定,以釋除公眾疑慮。
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對法律界的質疑視若無睹,反而以謊言掩飾自己的偏頗決定,忽然宣佈律政司一般由內部作檢控決定,只有涉及律政司官員時才會外判尋求法律意見。然而,多個例子包括涉及梁錦松、前特首曾蔭權、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案件律政司作決定前都有外聘資深大律師提供意見。由此可見,鄭若驊根本是在睜着眼說謊,為自己「放生」梁振英的無理決定作辯解。
更令人憤怒的是,她居然把自己胡亂改變檢控政策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說成是有擔當、負責任,認為自己是在捍衞獨立檢控權力。律政司當然有獨立檢控權,但這絕不意味她不需要考慮、參考不同法律意見;即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會考慮各種不同觀點、資料,律政司行使權力怎能獨斷獨行,不聽取不同意見呢?此外,法治及司法公義不僅要伸張,更要彰顯於人前,讓公眾看得到。律政司作檢控決定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正好體現這個要求,鄭若驊居然連這道理也不懂嗎?
偷換概念 掩飾選擇性檢控
除了檢控程序及過程不專業、不按本子辦事外,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的理據同樣沒有說服力。據律政司方面的解釋,其中一個不起訴的理由是找不到證據證明戴德梁行董事會不同意他收取UGL酬金,所以難確立他收受利益。但正如不少論者指出,僱員收取其他公司的酬金、佣金或利益必須得到公司批准,沒有得到正式、明確批准而收受利益的行為都屬於違法。梁振英取酬未得到董事會明確同意已極可能違法及該予檢控,律政司卻來個偷換概念,把董事會沒意見當成沒有明確反對。這在道理及法律上都站不住腳。
何況梁振英有部份酬金是在成為特首後收取,並且一直沒有作申報。這種明顯的隱瞞不但政治上不恰當,並可能身陷終審法院法官所言的「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作的決定受利益左右,隨時出現重大利益衝突。若果這樣的行徑也不屬於行為失當,律政司連檢控也不肯提出,那只會令人質疑有關罪行只是選擇性打擊某些人。
顯而易見,律政司今次不就UGL案檢控梁振英在程序上、法律上、政治上都是重大錯誤,鄭若驊強詞奪理的解釋更反映她偏袒權貴,背離常規檢控政策。這樣的表現大大挫傷刑事檢控政策的公信力,對法治構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並令她失卻當律政司司長的資格。我們要求她立即引咎下台。
盧峯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