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美明令禁止 中國規管寬鬆

港美明令禁止 中國規管寬鬆

根據世界醫學協會訂立的赫爾辛基宣言,以人作研究對象的學術研究,應先由一個獨立的倫理委員會審批。以香港為例,所有臨床的醫學研究,都需要經由各醫院聯網與每間大學組成的聯合倫理委員會檢視;而涉及人類胚胎的研究,更需進一步獲法定機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發牌方可進行。

根據港法例可判囚

針對人類基因改造,香港和美國都有法例作簡單規管。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的「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訂明,涉及改變胚胎或生殖細胞遺傳結構的研究,均需要獲局方發牌,而且該研究「不得以改變後代遺傳基因組為目的」。根據《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任何人不依據牌照進行有關活動,有機會被罰款甚至監禁。局方回覆指,由成立至今獲批准的研究項目共有8個,全部不涉及基因編輯。

美國的聯邦法例則訂明,禁止FDA審批任何遺傳性的人類胚胎基因改造臨床研究。

然而,中國的類似規管則相對寬鬆。由科學技術部和衞生部制訂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限制經過「遺傳修飾」的胚胎不可在體外培養超過14天及不可移植至人體,但該規則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只對涉及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