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小姐上星期六 (15號)坐老公架車離開觀塘APM停車場,喺出口等轉出觀塘道嗰陣,眼前有架Benz駛過,有個大約5、6歲嘅男童竟然坐咗喺司機大髀,仲手多多玩軚盤同亂打燈。鄭小姐同老公都覺得「有冇搞錯」,咁樣實在太危險,於是佢哋跟住架Benz,喺燈位鄭小姐攞手機影相拍片,Benz司機發現,拿拿聲放低男童坐隔籬乘客位。
鄭小姐話平時佢都唔會畀小朋友坐前面乘客位,更何況係司機位!以往亦偶有發生同類事件,有律師曾經講過,如果小童坐喺司機位嘅時候車輛未熄匙嘅話,小童嘅監護人或者父母都可能涉嫌容許他人無牌駕駛,或容許他人冇第三者保險駕駛,而要負上刑責。
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駕駛時無執照等」,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冇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駕駛執照嘅人駕車,而喺任何根據𠵱條條款提起嘅法律程序中,控方毋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冇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唔知司機並冇持有駕駛執照,亦唔構成免責辯護。任何人違反呢條條例,即屬犯罪,如果第一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千蚊同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