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某屋苑日前發生火警,警方懷疑出事單位洗碗機漏電短路引致。起火時間在凌晨,當時出事單位只有一個13歲男童。男童父親外出、母親工作,因觸犯「獨留兒童」法例被警方拘捕。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16歲或以下的兒童被獨留家中,的確是犯法的。此法例參照1908年英國法例制訂,在2018年的今天,顯然有與時並進的需要。
現代人越來越早熟,在家中遇到問題,很多年輕人上網尋找解決問題的能力甚至比父母輩、祖父母輩更強。而且現代人人一手機,遇事隨時可以與父母聯絡。不像110年前,通訊與交通均不方便,父母外出,便與子女失去聯絡。而且,獨留兒童在家犯法,兒童獨自外出卻被法例允許。家居意外雖時有發生,現代街頭,人車爭路,品流複雜,馬路並不比家更安全。
最大的問題不是立法規定幾歲兒童適宜獨留家中,而是香港社會並無配套機制配合。基層家庭,父母必須同時工作才能養家餬口,卻又沒有能力請工人,那麼,孩子放學後當然會被獨留家中。即使父母長期輪班制,一個夜班,一個日班,另一個在家「監管」孩子的家長,也總有機會遇事外出。
解決的方法也許是政府在社區建立一些臨時照顧十六歲以下兒童的「托兒所」,24小時運作。費用是基層家庭能夠負擔的。否則,只是把很多有能力工作的人趕回家中「湊仔」,同時申請綜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