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律政司厚待梁振英,可恥! - 盧峯

蘋論:律政司厚待梁振英,可恥! - 盧峯

律政司及廉政公署昨天傍晚發表聲明,指已完成對「UGL案」的調查及處理,宣佈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理由決定不對梁振英提出檢控,並且不再進一步調查。而對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私通」梁振英影響專責調查委員會工作的質疑,律政司同樣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理由不起訴周浩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對政府這樣的決定雖然不算很意外卻極度失望,認為相關決定偏頗不公,在法律上、政治上都站不住腳,將會嚴重打擊廉署、律政司的公信力及市民對它們的信心,令市民質疑它們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根據律政司的聲明,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是作為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安排的一部份,沒有證據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因此「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認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特首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無視梁或身陷「黃金枷鎖」

律政司這樣的解釋甚為牽強。行政長官是擁有廣泛、最大政治權力的人物,一舉一動以至一個想法都足以影響重大政策及資源分配,涉及的利益極為巨大。對他的誠信要求該是比白更白,對他的利益申報更必須設定最高標準,任何漏報、虛報都該視為有潛在利益衝突,必須仔細調查,從嚴追究,以樹立榜樣及阻嚇力,令其他公職人員不敢造次,並確保特區政府清廉公正。現在,梁振英明知自己收取UGL巨額款項而不申報,以誠信而言是重大缺失,沒有理由輕輕放過。

而且,行政長官既然會參與政府大小政策,任何重大事務他都預聞並作最後決定,出現利益衝突的機會本就極大,特別是收取某私人企業款項後沒申報會否成為延後利益更令人關注,廉署及律政司怎麼能輕易斷定沒有利益衝突呢?

就如終審法庭在許仕仁收取利益一案中指出,官員收錢後便為自己加上「黃金枷鎖」(golden fetters),令他不能自由作出行動,不能作出公正的決定,無法恰當地履行職務,並會濫用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梁振英收取UGL 5,000萬元款項以數額計極為巨大,他會否令自己身陷「黃金枷鎖」、能否在特首任內作出公正決定都惹人質疑,而收款後不申報更是徹底破壞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任。廉署及律政司怎麼能輕輕放過這樣的過失,還為他辯護指他不申報也不違法呢?這樣的調查及檢控標準怎能服眾呢?

放生周浩鼎 打壓民主派

至於周浩鼎私通梁振英的過失雖然比梁收取UGL 5,000萬元不申報輕微,但向受監察、被調查的梁振英提供資料,讓他預聞小組內部文件及情報也非小事,當中有沒有涉及甚麼政治利益輸送或延後利益同樣需要徹查,不能隨便結案,不然未來可能有更多類似的不當行為,直接損害行政立法關係,打擊立法會監察政府的工作以及公信力。誰知律政司及廉署同樣把案件輕輕放過而作出不檢控的決定。怎不令公眾心中冒起一大串問號!

再看律政司其他檢控決定。前幾天警方拘捕兩位泛民立法會議員,並隨即在次天帶上法庭,以他們在審議一地兩檢法例時不肯按主席的決定離場是違反權力及特權條例提出起訴。兩位議員是選民代表,在議事堂為民發聲本是他們的憲制責任,偏偏政府卻對他們迅速作檢控,沒有絲毫猶豫。另一方面,律政司對於身為特首的人不申報收取外國企業巨額款項,對建制派議員私通他人削弱立法會監察功能卻視而不見,輕輕放過。這是哪碼子的公平公正!這不是徹頭徹尾的偏幫嗎?

盧峯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