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犯指引無規定如廁扣手銬

押犯指引無規定如廁扣手銬

【本報訊】疑犯在瑪麗醫院拆下廁所假天花逃脫,令人關注警方押犯程序是否出問題。有資深警務人員指警隊有明確押犯指引,不排除今次有警員疏忽或「睇漏眼」肇禍;有立法會議員促警方檢討。

曾在醫院逃脫羈押的葉繼歡,即使中槍後半身不遂,但被押往醫院應診時警方仍會高度戒備。

警應確保廁所門虛掩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警員押送疑犯到醫院,或在醫院安排看管的疑犯上廁所時,根據警方內部指引必須扣手銬,必要時會加上解犯鏈,如廁時是否扣着手銬則無明文規定。押解及看管一般由兩名警員負責,疑犯卧床時仍須扣手銬或解犯鏈,若疑犯往如廁,警員會先確保廁所環境不會走犯才讓疑犯進入,並決定是否需鬆開手銬或解犯鏈,其間廁所門只會虛掩不會關上;若判斷有風險,其中一種做法是將手銬連鎖鏈鎖在疑犯身上,並跟警員扣在一起,讓疑犯有一隻手可用。

「(疑犯)去廁所係咪要除手銬或鏈視乎警員當時決定,小解通常唔除,但如果大解扣住就去唔到,咁都要畀佢(疑犯)除。」該資深警務人員不排除「同事可能疏忽睇漏咗,估唔到會走犯」。據悉涉事警員將面對紀律調查,若證實疏忽職守或違反書面命令,可能會被警告,嚴重甚至會被革職。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促警方調查原因並改善醫院硬件配套;副主席涂謹申則認為,可根據犯人背景決定防止犯人逃走措施,但警方要提高警覺。大律師陸偉雄指,疑犯觸犯合法羈押下逃走,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記者黎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