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選舉主任郭偉勳DQ劉小麗參選資格的文件後,第一個感覺不是憤怒,而是可笑及荒謬。郭偉勳引用香港中共喉舌《文匯報》報道作為證據已明顯有政治偏頗,他的總結從文字到理據更是不忍卒睹。
郭偉勳在電郵中說:我通盤審視所有材料後,認為劉小麗的政治立場從一而終地(a)容許香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以及(b)完全拒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因此決定她的提名無效。
剝奪解釋機會不合程序公義
先看這段別扭的文字。不知道郭偉勳用「從一而終」形容劉小麗的政治立場是不是別有深意,可在一般用語習慣「從一而終」四個字通常用來形容女士對丈夫及婚姻的忠誠,用在政治上顯然不太恰當。再看郭偉勳的行文,如「容許港人自主命運,而香港獨立屬於選項之一」兩個句子中文不像中文,英文不像英文,看來像是羅織罪名般硬湊在一起。
郭偉勳的DQ「判詞」文字可笑荒謬,裁決引用的理據及程序則令人憤怒,完全不符合程序公義,而是隨意踐踏市民的參選權,並把內地「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做法公然引進香港。
首先從程序上看,作為參選人的劉小麗已簽署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聲明;這份聲明是重要法律文件,若作虛假陳述的話將要負上刑責。換言之,劉小麗已具有效忠《基本法》的客觀證據。現在郭偉勳不接受有關證據,否決她的參選資格,他當然必要提出更強力的證據證明劉小麗並非真心擁護《基本法》,並且有責任向劉小麗直接提問,要求她回應自己的質疑。
可惜,自十月二日劉小麗遞交提名表後,郭偉勳一直沒有跟劉小麗及她的團隊有任何接觸,沒有提出任何疑問,也沒給予機會讓她作解釋。然後到星期五就突然透過電郵宣佈把劉小麗DQ。這種連解釋機會也剝奪的做法反映的只是權力的傲慢與橫蠻,完全不符合程序公義,難怪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抨擊。
再看郭偉勳的理據。他主要依賴幾點,其一是劉小麗2016年曾與其他政團發表聲明,以「民主自決」為共同政治綱領,並會捍衞「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的選項;其次,在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後,她於社交網絡貼文指《基本法》包括政制未經人民授權是非法;其三是有報章提到劉小麗提出「政治上公民要自強自決」的概念。郭偉勳把這幾點綜合考慮決定劉小麗的政治立場是支持港獨作為自決選項及拒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治權,所以不符合參選人要擁護《基本法》的規定,必須DQ。
先DQ再砌生豬肉 充滿偏見
郭偉勳的分析表面上看好像有點根據,實質上充滿單方面的臆測與個人偏見,是明顯先決定DQ再砌生豬肉的做法。劉小麗等人的聲明表示會捍衞提出「港獨」作為自決選項的權利並不意味她或聯署人贊成港獨,他們只是捍衞以此作政綱的權利。情況就如為了維護言論自由,我們不單捍衞同路人發言的權利,我們還會誓死捍衞他人提出反對意見的權利。這才是開放自由社會的真義。郭偉勳卻把捍衞提出「港獨」主張的權利跟支持港獨混為一談,這要不是無知糊塗就是硬把罪名強加在劉小麗頭上。
至於把公民自強自決當成港獨同樣是「欲加之罪」。劉小麗及她的團隊已一再表明自強自決是在民生、社會生活事務上。若用《基本法》的分類就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日常生活等。在這些方面要求自強自決完全符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及精神,跟港獨毫無關係。事實上特首林鄭月娥在談到出入境事務、大嶼山填海等問題時也強調它們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由特區自行決定。林鄭月娥這種說法與劉小麗的自強自決根本大同小異,有甚麼理由一個可以擔任特首之位,一個連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也被褫奪呢?
顯而易見,郭偉勳這位選舉主任並沒有依法行使權力,而是在羅織罪名,以不合理的藉口及扭曲的理據褫奪劉小麗的參選權。對這種濫權及踐踏公民政治權利的行為我們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及積極反抗,一方面透過司法程序推翻有關決定,另一方面用選票向政府及建制派說不。否則,所有支持民主、支持公民權利的人都有可能被任意剝奪政治權利,令建制派及政府可以為所欲為。
盧峯
周一至周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