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國遊客跟美籍華人遊客來香港結伴行山,行到飛鵝山,在自殺崖拍完照留完影,突然發現自己原來畏高。於是報警求助,結果要勞煩消防員上山,陪伴這兩個登山後突然畏高的遊客下山。
香港的消防員原來很得閒,隨時候命,負責做伴遊。
不知道這算不算是濫用消防服務呢?一個成年行山者,自己作出行山決定,行到山頂,急call消防員伴遊,若很多人都這樣濫用,若真的有大事發生而令消防員人手不足影響真正救援行動,自私的「畏高者」又會不會良心不安?
在台灣,近年來據說濫用消防及救護服務的人越來越多,不但令政府開支大增,更重要的是妨礙真正有需要的人。所以,目前已經先後有七個縣巿實施新措施,對「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實施收費,費用繳納國庫。這七個縣巿包括台北巿、桃園巿、新竹巿、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巿及高雄巿,相信會有更多縣巿加入此一行列。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縣巿自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民眾登山遇難須承擔部分搜救費用。花蓮縣、南投縣分別開出全國第一張及該縣第一張搜救罰單。前者每人單價15萬9763元台幣,後者則是13萬元台幣再加直升機「出勤費用」。花蓮的遇難者是一支七人的登山隊伍,違規擅闖未開放山域,其中一人失足喪命,最後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派遣直升機把遺體送下山。
香港不妨參考台灣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