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格才會被「謀殺人格」 - 李碧華

有人格才會被「謀殺人格」 - 李碧華

「謀殺」:蓄意及有預謀地,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喪失後無法回復,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
「人格」:指人類心理特徵的整合,其延伸為氣質、思維、性格。分正面的、負面的,奇怪異常型疾患,如妄想型、分裂型、反社會型、自戀型、畏懼型、強迫型……還有雙重(多重)人格。
「謀殺人格」:企圖破壞一個人的名譽或人格之行為,誹謗、人身攻擊、影射、誤導,令某人被社群、家庭、工作環境所排擠,造成傷害,特別在聲譽、誠信和道德上。
以上是我讀過的一些論述,近日又聽得有人舉報,指控外界「謀殺緊×××的人格」,似「文化大革命的鬥爭」云云,所以大家關注此詞。
──但告人的大前提,是自知之明。首先要證明自己有「人格」才會被「謀殺人格」;若無,謀殺什麼?正如強姦,必須有其肉體,再施實際行動,且有證據,基本上不存在,便是在幻覺中自瀆。沒有屍體也可告謀殺,環境證供得強而有力,不能煲冇米粥。所有案件都一樣。
指控人家言論「失實」,那真實的狀況便得攤在陽光下法庭上,一一交代,到時原形畢露,人人更「了解」什麼質素,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