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梁頌昕案,論香港法治(專欄作家 古德明) - 古德明

觀梁頌昕案,論香港法治
(專欄作家 古德明) - 古德明

八月二十三日,高等法院審理梁頌昕行李案,判新香港政府敗訴:兩年前,梁頌昕仗父親梁振英是行政長官,強令機場人員代攜行李入禁區,事後官家力言一切合法。有空勤人員工會不服,求司法覆核,獲法庭證實代攜行李事有違《航空安全計劃》。請不要因官家敗訴,而為香港法治稱慶。這宗案實彰顯了法治之壞。
首先,為求勝訴,官家月前竟然悄悄修改《航空安全計劃》,保安局說是要「節省訟費和法庭時間」。法例原來可以隨便修改,難怪鐵路建築偷工減料,路政署就不斷修改安全標準,一任車站危機四伏,鐵路沿線樓房地裂牆崩。
而權貴更視法例如無物。前行政長官董建華在中環違法停車,被小民批評,不引咎自責,還自言停車不違法;在朝派議員馬逢國搭飛機,見保安員要扣起其違例髮膠,就說:「我認識林天福,叫你上司來罷。」保安員唯有讓步,畢竟馬議員認識機場管理局行政總裁。至於梁頌昕案,空勤人員工會雖然勝訴,梁氏父女絲毫無損。律政司總不會控告梁振英特權自許,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今天,在朝派涉嫌犯法,多不了了之。例如中共愛將何君堯競逐立法會議席,自稱是「新加坡、英格蘭、威爾斯三地執業律師」,被舉報作假,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律政司就以「證據不足」四個字了事。律政司長鄭若驊曾說:「刑事起訴,除了證據,還要考慮公眾利益。」而公眾利益者,權貴利益也。一九九八年,新香港第一任律政司長梁愛詩也說是為了公眾利益,放過中共前政協委員胡仙,而要胡仙幾名助手承擔詐騙罪。
民主派則當然是公眾利益的大敵,於是官家事事深文,處處為難。梁國雄、李卓人等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曾獲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捐款,廉政公署得悉,就視同重案,大舉調查,甚至控告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公民廣場爭奪案被告黃之鋒等不服刑罰過重,上訴得直,律政司竟然請法庭不用公帑,要黃之鋒等自行負擔上訴費用。雖然梁國雄終於未能入罪,黃之鋒等也終獲法庭給與訟費,但這全賴法庭之上,還有些守正不阿的法官。
而守正不阿的法官似乎已越來越少。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統計,司法覆核要求,獲法庭批准者,二零一四年有百分之五十,二零一六年則只有百分之七。而一九九七年以來,司法覆核結果,絕大部份是官家勝訴。一切盡在不言中。
唐高祖年間,有民犯法,罪不及死,高祖卻要判處死刑。監察御史李素立說:「三尺之法(法律),與天下共之,法一動搖,則人無所措手足。臣忝法司,不敢奉旨。」高祖十分嘉許,破格表揚,所以初唐政治,風清弊絕(《舊唐書》卷一八五)。只是李素立生於今日,一定不能勝任律政司長。

古德明
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