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環署5年前以法輪功未經申請展示宣傳品為由,在全港26個法輪功宣傳據點「真相點」充公130幅橫額及484塊展板,並檢控兩名學員。二人申司法覆核指有關法例違憲。高院最初拒受理,上訴庭推翻原判,發還重審。高院昨裁定法輪功學員勝訴,推翻署方充公展品的決定。
官指食環指引不清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未經有關當局准許,不得在政府土地張貼招貼或海報,違者可被罰款10,000元。覆核申請人洪瑞峰及徐慧敏(已歿)亦因此被檢控,洪的案件正等候覆核結果,徐去世後由潘蓮花(譯音)取代續覆核。申請人指法輪功學員和平示威多年,因反法輪功的青年關愛協會滋事才令食環署執法。而法例沒說明如何申請擺放展品,以及展品大小及位置等規限,即審批非「依法規定」進行。
法官林雲浩在判詞指,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是基本人權,限制展示橫額嚴重侵害上述自由,但法例卻完全無提及市民如何提出申請,以及政府部門以哪些準則審批申請。
至於食環署稱審批展品時會考慮保護城市景觀、防止混亂衝突等因素,法官認為指引不清,最終判法輪功勝訴。
案件編號:HCAL73&110/13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