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門」司法覆核的裁決,給公眾最重要的訊息,不是梁振英有沒有使用特權,因為他的一通電話已把真相證實了,而是空勤人員總工會(空總)提出對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的司法覆核之後,在今年4月,即案件開審前兩個月,保安局暗中修訂《航空保安計劃》條文,刪除「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這一段,改為覆檢時才需同行同檢。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陳元德在誓章中聲言,修例可節省法庭時間和訟費。機管局更在開審前一度以安全為由,禁止庭上披露4月修例的相關資料。
法庭裁定空總勝訴、當局違規,其後梁振英還死撐,聲言「空姐的興訟是政治行為,不是航空安全問題」。但保安局的暗中修例和意圖阻止在法庭上透露,恰恰證明梁振英、保安局、機管局、民航處,正是不惜將政治凌駕法律,更凌駕使用香港機場旅客的安全。
凌駕法律,是正如空總理事吳敏兒所說,這樣以後都不可以有司法覆核了,因為一提出覆核,當局就在開審前暗中修例,然後對法庭說訴訟只會浪費時間和訟費。司法體制對行政當局的法律監察作用,於是消失於無形。
至於凌駕旅客的安全,儘管現在安全問題還沒有出現,沒有出現的原因是機管局修訂有關條例,是暗中改,沒有通知機場所有持份者,包括航空公司、機場保安、空勤地勤人員,因此現在仍然在實行不論首檢或覆檢都「同行同檢」,但條例改動在往後的實施中絕對有可能被人沿用,使航空安全存在風險。吳敏兒指出,國際民航組織釐定標準時,要求所有加入《芝加哥公約》的契約國,其安檢水平要一樣,機管局修改條例後,本港與其他國家的安檢水平或會有較大差異,別國民航局有可能限制本港客機的安檢。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天會晤傳媒時,被問到修改條例是否「為了應付司法覆核而不惜犧牲香港航空安全」,他答非所問地說,保安局「嚴格根據及按照國際民航組織訂下好高的規格標準」,做法與外國的國際機場好類似。(不應該是「類似」而應該是「一樣」。)又說,「旅客經驗都告訴我們運作暢順」。(運作暢順是因為沒有通知持份者已修例)。說「由於可能仍有司法覆核,現階段不講太多。」
不是不講太多,而是講不出。擺明是以政治凌駕法律、凌駕規則、凌駕旅客安全的做法,還能講甚麼?其實他還需要解釋:作為保安局,職責應是規管機管局與機場保安公司的運作,何以竟然反過來代表被規管者宣誓修例?
洪水決堤是從堤壩一個小小缺口開始的。也許你覺得,「行李門」只是一樁小事,特權只是施之於特首家庭,不可能在許多人身上發生。但就是這件事,告訴我們,一樁政治特權對規則的破壞,有可能導致司法獨立、專業操守和航空安檢的全面決堤。
689顛倒過來把司法覆核說成是「政治行為」,恰可證明,他的動輒發律師信興訟的所有法律行為,才真正是出於私利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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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