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濫用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莫乃光) - 莫乃光

被濫用的「不誠實取用電腦」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莫乃光) - 莫乃光

高院法官彭中屏上周一就協和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入學試題案頒下判詞,當中提及律政司對「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行演繹得太闊,例如關於甚麼涉及「取用」電腦:他認為「使用」電腦不等同「取用」電腦。他引用多個案例,指出各級法院的法官均曾質疑有關控罪的元素。
事到如今,政府必須正視這個我多年來指出的問題:政府濫用了這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檢控一些若沒有用電腦或手提電話不屬罪行的行為,或沒有用其他更適當的罪行檢控。
據報道,彭官的評論一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決定暫緩已檢控提堂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案件,以待徵詢法律意見,而律政司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釐清法律定義。

涵蓋範圍太闊成「萬能key」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向來被譽為「萬能key」,因為這條例涵蓋範圍十分廣闊,任何人「有犯罪意圖」或為「不誠實」的目的而取用電腦,都屬違法。首先現時人人有手機。第二,何謂「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呢?在一次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問政府,如果在社交媒體上聲稱打算非法泊車是否屬於「有犯罪意圖」呢?政府沒有正面回答。可見要濫用起來也很容易。
這條第161條,其實是政府在1993年藉《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草案》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而來,但當年立法十分草率,雖然定義過闊並引致當時的工商科關注日後會將並非刑事罪行的侵權行為變成刑事。當時的保安司堅持立法,只是透過在立法局恢復二讀時解釋立法原意補救:新增條文是為了懲處一些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
但近年條例被濫用情況加劇,任何使用電腦甚或智能電話的行為,由偷拍裙底、複製藝人裸照、偷用WiFi和長途電話、盜取遊戲代幣、用電腦偷看同事資料,政府也傾向「邊條容易告邊條」而選用了第161條,而不是以較適合的罪行例如詐騙、盜竊、刑事恐嚇、私隱條例起訴。
以洩漏公開試題目為例,如果被告不是透過智能手機傳送機密試題,而是覆印紙本試題給第三者,未必會構成刑事罪行。
每年都有超過100人因此罪被捕,定罪數字從2006年19宗,大幅增加到2015年的95宗和2016年的77宗。我一直要求政府提供歷年以此罪拘捕的案件分類數目,但幾個部門推來推去幾年,至今仍未得到有關資料。事實上,物聯網的發展一日千里,日後將會有更多物件被「智能化」視為電腦,可以想像更荒謬的案例越來越多。
我曾發起網上簽名運動促請政府停止濫用第161條,亦多次在保安事務委員會就此罪行的適用範圍提出質詢。2015年2月6日我在立法會動議要求全面檢討此罪行,可惜被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否決,更有議員修訂要求加辣。
如今高等法院終於對政府濫用這罪行有意見,當然,最終還要看終審法院的判決。我認為法律改革委員會應盡快展開法例檢討和建議修訂,將此例用於控告詐騙罪的準備工作,撥亂反正。
在有逼切性的前提下,可研究訂立其他法例處理特定行為,例如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建議新增一項「窺淫罪」,針對偷拍和偷窺行為。我希望政府不會為了保留「不誠實取用電腦」這條過時和被濫用的惡法而轉移視線。

莫乃光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