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濟各於八月二日宣佈天主教對死刑立場的新教理:「死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接受,因為它殘害人性不可侵犯的尊嚴。」教宗的宣佈不算太叫人意外。一來在他之前的教宗也在致力反對死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說過:「當權執法者在保護無辜市民之際應該盡量避免施行極刑;況且現今國家預防罪犯再害人的措施大有進展,因此絕對需要施行死刑的情況極為罕有,幾乎不存在。」可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對死刑廢除持有的態度還是有一點保留。沒有那麼絕對。二來他不過是順應了文明世界的潮流趨勢。香港早在1993年已經正式廢除死刑,不過香港一般民意好像仍然是贊成死刑的居多。歐洲及拉丁美洲的天主教國家絕大多數已經廢除死刑。即使在2011年挪威發生數十人死亡的夏令營屠殺事件,兇手只判監二十一年,並沒有處死。這樣的判決許多人不能接受,但是站在宗教的立場,最罪大惡極的兇犯依然可以得到救贖。更進一步的是,真正的基督徒都會認明這一事實:不必去尋找,我自己就是最大的罪人。聖保羅及德國的聖哲殉道者潘霍華都主是說。有人會說:「好呀。讓他得到救贖好了,但是死罪還是不能免。」其實這正是天主教一向以來的傳統立場。
如果要往舊約聖經裏頭找到支持死刑的文本,一點也不難。即使在宗徒大事錄第五章裏面,阿納尼雅夫婦在錢財上瞞騙教會,雙雙倒地立即斷氣,可以算是一個死刑的實例。不過基督阻止了群眾用石頭砸死淫婦。天主教傳統神學的兩大支柱聖奧古斯汀(St. Augustine)及聖多默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皆認同死刑的必要。聖奧古斯汀明言執法者取人性命不算謀殺,他只是神手中的一把劍。因神之名參與聖戰,或當權者依法執行死刑,也不算犯了十誡中的第五誡:毋殺人。而聖多默阿奎納則說:「若是有人以帶罪之身去危害社會,那麼為了大家的好處而將他處死,仍是值得稱許和有益的事。但是這處死的權力只歸掌管整個社會的人,正如醫生有權為了整個軀體的健康而切除那腐爛的四肢。」
這些理論聽上去不錯,但是誰去決定誰是神手中的那一把劍?現在有兩大強國依然保持死刑,中國和美國,弔詭的是一個是極權國家,一個是民主國家。美國沒錯是法治,奈何死囚還是少數民族及窮人居多,而因誤判而喪生的罪犯佔百分之四。聖多默阿奎納甚至主張將異端者處死。後來十五世紀臭名昭著的殘酷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Spanish Inquisition)因宗教的名義濫殺無辜,他多少要負點責任。
教宗方濟各如今是分明和這兩大教會博士劃清界線。他倆的神學系統或許法度嚴謹,但是於慈悲卻有所欠缺。教宗方濟各說的:「神的慈悲就是祂的正義。」關於教宗的死刑教義,我有兩點提問。教宗認為終身監禁屬於是隱性的死刑。(法國聖女貞德被定罪為女巫,寧可接受火刑而不取終身監禁。)那麼是否連這也要廢除?如果是的話,如何防止慣性殺人犯再殺人?再者,既然所有的死刑皆不能認可,那麼殺人如麻又毫無悔改之心的戰犯,如南京大屠殺的日本軍國戰犯和德國納粹黨戰犯,遭判死刑,是否也不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