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媽學法律 - 馮睎乾

跟大媽學法律 - 馮睎乾

近日《有線新聞》報道香港「演藝界」的動物大遷徙:本來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載歌載舞的大媽,現已移師尖沙咀天星碼頭,有市民冒着殘害雙耳的危險,帶備分貝儀到場量度聲浪,證實噪音高於標準,當場發生衝突。歌聲優美,古人稱為「繞樑三日」,可惜我每次聽到大媽獻唱,只想把她們「懸樑三日」。
藝術嘅嘢,我唔識。但大媽歌舞團的存在,清楚告訴香港人:法律嘅嘢,你都唔識。且不說《噪音管制條例》,數年前警方已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票控香港街頭表演藝人。查一查這條例,12A有項「不良表演」罪:「任何人不論是否為了獲取報酬,均不得參與、提供或管理任何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公開真人表演。」違犯此規定者,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年。大媽表演是否「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呢?自有公論。但我懷疑,即使她們真的進行「不良表演」,也不見得差人會做嘢。
在新聞片段中,大媽講了兩句發人深省的金句,展露了對法律的洞見。第一句是回應那些指罵她們發出噪音的市民:「你不是中國人!」第二句是:「我不懂法律,但沒犯法!」網民恥笑她九唔搭八,但錯的是網民。我最喜歡喚醒裝睡的人,所以我現在告訴你:你是不是中國人,跟你有沒有犯法,是同一問題。今天,法律為政治服務,就像中世紀時代哲學為宗教服務一樣,理所當然。特區治港理念無比清晰:把「香港人」趕出去,讓「中國人」住進來。誰是「低端」,大家心裏有數。以「中國人」為前提,街頭表演就成了意識形態之爭──香港人、外國人可以表演,難道「中國人」就不可以?
香港人不應該,也不可能趕絕大媽,我建議從另一角度,心平氣和解決問題。「中國人表演」是值得鼓勵的,只是場地不適合:尖沙咀地方太小,行人太多,真要到遊客區的話,誠意推薦金紫荊廣場──反正香港人不會去。當然,大媽更應該去最多「中國人」集結、最「愛國」的政總表演,門常開,歡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