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中生有的香港911(公民黨主席 梁家傑) - 梁家傑

無中生有的香港911
(公民黨主席 梁家傑) - 梁家傑

特區政府擬首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而警方過去兩年收集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證」,厚達800頁。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要予以限制。
問題是,施加的限制甚至禁制是否合乎比例?在天秤的兩方,一方是受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保障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另一方是社會利益,即是剝削個人權利換來的社會大眾利益。

製造國安受威脅的假象

天秤向哪一方傾斜,美國911事件可說明。這宗世紀恐怖襲擊毫無疑問危害國家安全,美國國會隨即通過《美國愛國者法案》,一下子大幅度增加警方以反恐名義可行使的權力,後來修改部份內容而成《美國自由法案》,無論是哪個版本都是嚴重損害民眾的通信、言論與人身自由,但911幕幕驚心,兩架民航飛機撞向紐約世貿中心,兩幢大樓倒塌,約3,000人喪生,比二戰期間珍珠港事件更死得人多,國家安全問題是活現眼前,並非子虛烏有,天秤向一方傾側,要犧牲若干個人權利,尚算合乎比例。
香港沒有911,亦沒有國家安全問題,自梁振英2015年施政報告擺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上枱、接連DQ參選者與當選議員,煲大港獨偽命題,到今天的林鄭月娥向民族黨開刀,都是在無中生有製造香港911,製造國家安全受威脅的假象,不停煽風點火的是特區政府與中共政府。我雖然不認同民族黨的港獨主張,但堅決維護任何人吹水論政的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不應禁制任何人不涉及武力的政見議論。倘若特區政府藉國家安全之名取締香港民族黨,天秤就會傾側得不合乎比例;受到更大限制的,是個人自由,而非公權力行使。
內地的管治是「大我」觀念,個人自由權利由皇帝恩賜,隨時可放兩旁,「犧牲小我,成全大我」。香港截然不同,奉行普通法百多年,法治的起點是「小我」,除非法律寫明不容許,否則都是合法行為,基本精神是保障個人自由權利。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於1999年已洞悉,表達關注香港特區政府可引用《社團條例》,不當地限制市民的結社自由,委員會並促請港府檢討該法例,充份保障市民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的結社自由。港府一直不予理會,而委員會想像的情況現在應驗了,《社團條例》成為消滅異己的政治工具。
警方800頁文件羅列民族黨種種「罪證」,戴定頭盔,註明危害國家安全不一定要涉及武力元素。以言入罪,正正是23條本地立法須提防之處、關鍵所在。2003年23條本地立法時,我已一再呼籲切勿以言入罪,法案不可牴觸《約翰內斯堡原則》,必須有武力的使用或威脅,方能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個人自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同樣認為,危害國家安全一定要涉及暴力。
普通法訓練出身的法律界同業,理應十分清楚上述原則,毫無懸念地反對以言入罪,可惜一些同業反而是毫無保留地擁抱「消滅異己於萌芽狀態」這種中共思維,附和權貴為己任,實在令人羞與為伍。
銅鑼響起,舞動國家安全旗幟,殺雞用上牛刀,又豈會止步於殺一隻雞,民族黨之後,下一個是誰?乘勢啟動中共耿耿於懷久未成事的23條本地立法?法案條文比董建華年代更辣更狠?風雨欲來。

梁家傑
公民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