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岳橋:條例變惡法收23條之效

楊岳橋:條例變惡法收23條之效

【本報訊】《社團條例》1949年制訂,規定所有社團須強制註冊,原意是控制黑社會及左派團體的暴力行為,其間經多次修訂,社團註冊官一度有權拒絕被認為影響社會安寧,又或附屬外國政治團體的本地社團註冊。1992年後,港英政府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社團只需知會政府毋須註冊;1997年臨立會通過條例草案,加入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禁止個別社團運作的條文,又恢復社團必須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的要求。

當年港英政府制訂《社團條例》被指應用於六七暴動。資料圖片

過往一般針對黑社會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當年港英政府制訂《社團條例》,目的是控制黑社會、黑幫犯罪集團,及其他因左派團體引發的暴力行為,當時規定社團須強制註冊。1982年,當局擴大社團監察,政府可禁止附屬外國政治團體的本地社團註冊。
翻查資料,1997年當局擬在條例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考慮,臨立會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曾要求政府制訂涉及「國家安全」條文的行政指引,並強調做法必須符合民主社會所需,惟遭政府拒絕,當局僅建議警務處處長視乎個別情況考慮。條文修訂後,如社團事務主任相信禁制某組織是維護國家安全,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取消其註冊。
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稱,《社團條例》規管所有公司及社團註冊,涵蓋範圍甚廣,權力極大,過往一般針對黑社會,未有引用於政治組織;今次是回歸以來首引用條例阻止政治組織運作,反映雖然《基本法》23條未立法,但《社團條例》已影響本港言論自由,「係23條立法之前,已達到23條之效」。他提到根據條例,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已被定義為社團,惟一般關注組因不涉及金錢,又或需在銀行開戶,大多不會申請公司註冊,或因此觸犯條例。
■記者伍雅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