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會討論多時的放寬交叉器官捐贈方案,終趕及在立法會期完結前三讀通過。政府將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列明如捐贈人同意捐出器官同時,知道獲另一家庭捐出器官予自己親屬,單就這項客觀條件,不可視之為該捐贈人受「引誘」(包括金錢或非金錢利益)。移植學會會長李威廉醫生表示歡迎,指隨着新例通過,醫管局最快年底推出腎臟交叉捐贈先導計劃。
修訂建議列載於《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昨於立法會三讀通過。一般而言,交叉捐贈即捐贈人將其器官捐予一名不認識的病人,以獲該病人的親屬捐出器官,救治捐贈人的親屬。但現行法例沒就交叉捐贈定義,亦不允許利用人體器官作交易,交叉捐贈易被理解當中有「引誘」成份,所以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往往不批准交叉捐贈。
先推腎臟配對計劃
而草案是為交叉捐贈定下法律釋義,並加入條文,指明任何人不得只因為交叉捐贈的雙方同意進行手術,就視捐贈行為是一方受到「引誘」下產生的結果。換言之,交叉捐贈涉及的雙方,只需證明捐贈行為當中不涉交易、買賣等具「引誘」成份的行為,就可獲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並交由醫院決定何時做手術。
李威廉表示,「外國做咗交叉捐贈好幾年,香港終於可以加快步伐。」他指,醫管局最快今年底至明年初,推出腎臟的交叉(配對)捐贈先導計劃,「只要參加嘅捐贈者雙方家庭血型脗合,就會邀請,配對到嘅機會大好多。」本港去年有17宗活體腎臟移植個案,李相信計劃推出後,移植宗數可望大幅增加;現時瑪麗、伊利沙伯、瑪嘉烈及威爾斯親王共4間公院可施行腎臟移植手術,他稱暫無需要擴展。
去年政府草擬修例期間發生鄧桂思事件,令當局急急為應否把捐贈器官年齡降至18歲或以下、設立「預許默許捐贈」機制(Opt-out)進行調查。
■記者于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