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七一到灣仔金紫荊廣場示威,遭逾百名疑似黑幫人士包圍及襲擊,警方扯黃上警車,並鎖上手銬。黃之鋒質疑警方並非正式拘捕他,卻限制其人身自由,屬非法禁錮,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律政司索償4.5萬元。審裁官昨指警方合理使用武力,判黃敗訴,下令他付8,062元訟費。黃對裁決感失望,揚言會向高院上訴。
稱會上訴高院
黃在庭外解釋,希望上級法院能釐清警方在未拘捕的情況下,有何理據鎖起示威者,而警方聲稱為了保護他才上手銬,黃直指警方說法匪夷所思。暫委審裁官何世文昨裁決指,黃之鋒被帶上警車期間不斷掙扎、舞動手腳、情緒激動,令警員難以在狹窄的車廂內控制他,為免意外傷及黃及兩名警員,審裁官認為警員有合理基礎向黃施用武力,亦即鎖上手銬,並認為該等武力屬合適。
審裁官更指黃的激烈行為傷及拘捕他的警員,屬破壞社會安寧,警員絕對有權將他制服,亦沒必要事先拘捕他才如此做。
黃早前供稱被帶上警車後已安然坐下,沒有掙扎,但審裁官不接納其說法,因為同被帶上警車的梁國雄及黃浩銘等人都沒鎖上手銬,相信警方不會無故對黃鎖上手銬。審裁官認為黃被鎖上手銬後一會兒才平靜下來,且黃面露不忿之色,警員為確保行車安全,故在將黃送往警署途中一直沒脫下手銬,做法合理。
案件編號:SCTC26574/17
■採訪楊思雅、撰文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