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只論條文原意 偶爾倒戈不保守

判案只論條文原意 偶爾倒戈不保守

1936年,肯尼迪(圖)生於加州一個天主教徒家庭,自幼天資聰穎,分別畢業於史丹福大學和哈佛大學,曾以38歲之齡成為美國最年輕的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後來更獲總統列根賞識,提名他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1988年得到參議院全體支持。

最高法院坐堂30年

肯尼迪在最高法院坐堂30年,被劃為保守派,可是判案有時卻不太保守,這種不以個人信仰或情感作為依歸,只講法律條文、立法原意的做法,正好反映美國司法超然的制度優異。1989年,肯尼迪倒戈支持自由派大法官,裁定德州禁止焚燒國旗是違法,他在判詞中明言不喜歡這裁決,卻同意燒國旗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當大法官不偏不倚自然受人敬重,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讚揚肯尼迪「把自由及所有人的個人尊嚴放在他的法理觀點上,始終不渝。」連保守派視為眼中釘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也對肯尼迪退休感可惜,形容他「數十年來最高法院重要的溫和力量……他最偉大的成是承認了同性戀者及雙性戀者尊嚴及權利的決定。」保守派對這位間中離經叛道的大法官自然有微言,基督教團體「保衞自由聯盟」狠批肯尼迪,常炮製出《憲法》中不存在的權利。
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