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民變案三名被告因「暴動」罪,被重判入獄或七年,或六年,或三年半。法官彭寶琴說:「法庭判決,只講法律與事實,不會考慮背景。」按民變針對的是獨裁苛政,這背景假如不考慮,判刑怎麼會那樣重?法官不是不會說笑的,斷獄更未必都可以不考慮自己的前途。
而有兩宗命案與民變案幾乎同時審結,頗堪玩味。一是某前科纍纍漢子為區區三百元,操刀殺友,判處入獄六年零九個月;一是某精神病婦胡思亂想,不能自控,扼頸殺死四歲女兒,判處無限期入院治療。旺角民變案被告一無前科,二無殺人,判刑卻或比慣犯殺人還重,這不知是什麼公理。又精神病婦殺人,判入院而不是入獄,然則法庭判決是不是「只講法律與事實,不會考慮背景」,也不必多說了。一九六七年港共暴動,暴動罪犯一般只判處三兩年監禁。以今視昔,旺角民變實不難理解。
新香港長官鄭月娥堅拒效法舊日港英政府,委任獨立委員會調查社會騷亂原因。也許這就是彭寶琴所謂「不會考慮案件背景」。事實上,當局既然無意宣洩民憤以代替暴力鎮壓,調查也沒有意思,這道理清楚不過,鄭月娥則當然不會說。她說的是:「政府處事,無論多麼完美,都會有人不滿。要調查,就應調查所謂以法違義的鼓吹者。」照她這樣說,任何政府都不必檢點闕失。總之,秀才遇見共產黨,那得不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