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相愛過嗎? - 李碧華

當初,相愛過嗎? - 李碧華

娛樂新聞並不「娛樂」亦無報導價值,近日總充斥情變、婚變之類,費勁也認不出誰是誰。
像有位女新人,叫不出名字,一臉愁容接受訪問,大談她沒有第三者(但又承認上人家屋企「開會」過夜);沒有消費已分手男友之名(他已不算出名,她不捆綁一起說事,更加是路人了)……
年輕男女拍拖若干日子,意見不合無法持續,或另結新歡,有什麼大不了?合則來不合則去,誰理得?何必解釋?那位浮沈多年的前男友,在記者面前哽咽展示難過,爭取同情。算了,電視劇入屋又長相不錯,努力事業爭取出頭好過。
有些算是叫得出名字,雖有點過氣。2001年因拍《流星花園》暴紅,F 4中的吳建豪,他39歲了,原來娶了新加坡棕櫚油百億千金5年,不過分合成婚後1年已撕破臉,現今分居。他連寄2封離婚協議書,終於女方心死「休夫」(爭取主動權)──這一對各有各玩,吵完又吵,「公主」難侍候,女方不肯輕易離婚,有沒有「分身家」之慮?台灣傳媒指信了基督教的吳堅持句號,因為女方生活混亂,是「管不住的野妻」,但雙方有責,那麼自己也是「野夫」,幸好沒生孩子否則便是「野仔」。離就離,惡言沒必要說,無利可圖呀。
當初,他們相愛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