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政司】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7.1與社民連成員等一行20多人往金紫荊廣場示威,遭大批疑似黑漢包圍及襲擊。警在無宣佈拘捕下將黃扯上警車及鎖手銬,約20分鐘後才在警署放走他。黃入稟控告律政司襲擊及非法禁錮,索償4.5萬元。有警官作供承認未拘捕便對示威者上手銬,當差23年未見過,但指黃情緒不穩反抗,有權用「最低武力」。負責上手銬的警員則形容那是「相對大武力」,又指最終目的是「保護佢(黃之鋒)」。
案件昨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開審,主要爭議為警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用手銬。黃認為他在警車上無情緒不穩,警無宣佈拘捕他,上手銬是濫權,代表警方的律政司則指黃情緒不穩,揮動手腳兼打中警員,警方遂上手銬。
負責警認是「相對大武力」
負責當日行動的警司黃智榮接受黃之鋒盤問時稱,1995年加入警隊,未經拘捕上手銬罕見,對示威者更是首見,但黃智榮稱按《公安條例》及《警隊條例》,警員有權用「最低武力」,以恢復社會安寧。警員何秀強供稱黃之鋒由上警車至坐下全程不停掙扎,手臂撞到他胸口,又放軟身挨向他,上司建議他上手銬,他警告黃冷靜不果,最終出動手銬。法官問上手銬的法律基礎,警員稱要「保護生命及財產安全」。他擔心黃掙扎時撞到硬物,又指當時腰間繫水樽、胡椒噴霧等裝備,黃掙扎或令他跌倒弄傷腰或「重要部位」。
黃之鋒追問為何不解手銬。何表示「不斷考慮緊解唔解」,明白手銬是「相對大武力」,也限制人身自由,但稱一旦除手銬,黃再掙扎的話會危及全車示威者及警員。但何承認,在上手銬一刻黃的情緒已冷靜下來。黃追問何不在警署停車場解手銬,何表示行車道也非合適地方,他指行動最終目的是要「保護佢」,若黃被車撞就達不到目的。
建議何用手銬的警署警長梁國基指當差30多年「未見過咁激烈嘅示威者」,擔心黃行為會危及黃本身,也危及同袍,便建議何出動手銬,但強調只是提出「不如戴手銬」,不是指令。案件審結,7月4日裁決。
案件編號:SCTC26574/17
■採訪歐陽聯發、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