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本人向公眾披露廉政公署立案調查馮程淑儀換樓案,早前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成,即時還柙候判。禁止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有人通風報信,令被調查人有所防範,但條例同時訂明,在有合理辯解下披露就不屬違法。裁判官認為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會損害馮程淑儀聲譽及可能影響調查,更認為披露目的只為提高個人知名度,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裁判官的裁決,明顯犯了非常粗疏的錯誤。
過去數年,公眾對政府部門、高官及執法機關的信任每下愈況,廉署也不是例外。今年2月廉署公佈的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對廉署反貪工作的信心不斷下跌,比2012年梁振英上任前下跌9.5%。其中原因,正是公眾不滿廉署對高官濫權案件的處理手法和進度,連帶獨立性及內部管理也備受質疑。梁振英UGL案調查四年無果、陳茂波囤地案終止調查、湯顯明貪腐案不予起訴、林鄭西九事件終止調查。公眾無從得知調查進度,也無從得知終止調查的理由。在立法會被保皇黨隻手遮天的情況下,傳媒已成為公眾唯一的監察工具。
秉公辦案應受公眾監察
本人代表社民連公開到廉署舉報,正是希望廉署能在公眾壓力的監察下秉公辦理。向公眾交代廉署立案調查的決定,對案件調查的影響極為有限,因為馮程淑儀換樓案早被傳媒廣泛報道。此外,馮程淑儀是擁有公權力的高官,事件是針對公權力有沒有濫用,絕不能與普通市民的個人聲譽相提並論。考慮到公眾對於政府高官及執法機關在誠信上的質疑,法庭對公眾知情權的考慮,應該遠遠高於「高官個人聲譽」,以及對調查微乎其微的影響。
是次裁決中,裁判官認同公眾利益是合理辯解,更認為控方有舉證責任。可是,卻斷然否定本人的披露行為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甚至強指本人只為提高個人知名度。作為社民連主席,本人向廉署舉報以及向傳媒披露,均是代表政黨向公眾交代。事件涉及高官濫權和公共資源的運用,加上近年公眾對廉署信心漸失,廉署是否立案調查,當然關乎重大公眾利益。退一步說,即使本人有提高知名度的目的,也不會因此而抹煞了事件牽涉的公眾利益。將政黨及政治人物做的事情,扭曲成為了個人利益,本就是坊間常見的抹黑及攻擊。裁判官漠視整體背景,對律政司的歪理照單全收,令人嘆息。
其實,馮程淑儀換樓案牽涉高官是否與財團交換利益,在重大公眾利益考慮下,廉署和律政司本來就應該適度披露調查進度。可是,一如梁振英UGL案,至今渺無音訊。我們無從得知,究竟是廉署調查遇到實際困難,還是因為政治壓力,所以調查進度停滯不前。歸根究柢,中共欽點特首的制度不變,廉政公署的獨立性都會受到質疑。當保皇黨把持議會,不斷否決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高官濫權事件,那麼將爭議問題放在陽光底下,訴諸民意壓力,便是我們的唯一抵抗方法。
吳文遠
社民連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