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本港沒條例直接監管私人室內兒童遊樂場,相關場地隨時「冇王管」。根據現時法例,遊樂場並非提供教育課程,不受《教育條例》規管,亦因為可讓家長陪同子女在場內玩樂,故場地不涉及給予兒童照顧及監管,不屬於《幼兒服務條例》的監管範圍;除非遊樂場設機動遊戲,才須向機電署申請機動遊戲機牌照。
至於針對兒童的玩具及產品安全,本港亦有《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在本港供應的玩具,須符合該條例附表訂明的安全標準。 惟海關回覆指,遊樂場場地及其設施安全並不受上述條例規管。
律師:可民事索償醫療費
設有室內遊樂中心的智樂兒童遊樂協會發言人指,私人室內兒童遊樂場確實欠缺監管,政府亦沒有相關設施的安全規定;場地設施的安全,主要靠場地負責人如何選擇及安裝遊樂設施,促請政府將私人室內兒童遊樂場納入規管之內。發言人又指,協會旗下遊樂中心會選擇符合歐美標準的設施,並會定時檢查設施安全,譬如木質玩具及設施,每次提供予兒童玩樂前均會檢視是否有木刺,以免弄傷孩子。
律師梁永鏗表示,遊樂場有責任提供安全環境予小朋友,若因設施不當而出現意外,家長可以遊樂場疏忽為由,循民事途徑索償,惟估計賠償主要涉及醫療費,賠償額不高,可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記者伍雅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