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歧視 - 古德明

法庭上的歧視 - 古德明

香港一建築工地有保安員多次遲到,遭同事檢舉,懷恨在心,糾其朋侶,伺機襲殺同事,上月中旬被法庭判為誤殺,處以十年徒刑。這樣的事,平常不過,幾乎無時無之,無地無之。但法官的判詞卻很特別:「犯人阿哈桑(Nawaz Ahsan)行為兇殘,是巴基斯坦族人的恥辱。」阿哈桑不是巴基斯坦族人,法官未必會齒及整個民族吧。
前年,法庭審理了一宗謀殺案,案情更加令人髮指:犯人以性虐待為樂,先後召來兩名印尼女郎,極盡性虐待能事之後,殺之滅口。法庭判處他監禁終身,卻未見批評其所為辱及族人。他是白種英國人,曾任銀行高級職員,名叫朱亭(Rurik Jutting)。
又本月初,法庭審理了另一宗謀殺案:犯人據說常向女友索錢,漸見嫌棄,又因女友另結新歡,動了殺機,到她閨中,辣手相加,藏屍衣櫃。法庭同樣判處他監禁終身,也同樣未見批評其所為辱及族人。他是漢族香港人,名叫莫俊賢。
論上述三案,最可恥者應是朱亭,莫俊賢次之,阿哈桑又次之。為甚麼阿哈桑辱及族人,而朱亭、莫俊賢卻似乎對族人了無影響,答案只能是四個字:種族歧視。法官判詞的字裏行間,隱約有一行字:「巴基斯坦民族低人一等,須好自為之。」這大概也是香港一般人的心聲,否則那判詞怎會不見輿論批評。